2018年5月25日,东海县院提起公诉的许某某诈骗一案一审获判,被告人许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某(男,37岁,江苏省东海县人)在泰州市等地有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于2009年前后来到连云港市继续向他人借款入股投资公司、开设琴行、饭店等,因经营不善等原因,上述场所均倒闭,并欠下巨额债务。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许某某在东海县牛山街道双湖农贸市场二楼开设一家理财公司(未进行工商登记)并雇佣了张某某等员工,此后其以做银行过桥贷等为名,以短期高息回报为诱饵,继续借债,所得款项除部分用于银行过桥贷以外,部分归还了前期高利贷本息、支付工资、个人及家庭所用,逐渐资不抵债,至2016年10月,其在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以上述理由继续大肆举债,并将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所借高利贷本息,导致多名被害人损失共计九百余万元。
2017年6月13日,侦查机关将此案移送至东海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为全面了解和审查案情,查阅了大量关于案件中涉及公司、银行过桥贷款的资料,为该案的准确定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该案的受害人人数众多,且较为分散,取证存在一定的困难,导致案件的证据并不完善。承办人针对缺失的证据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仔细审阅了大量的书证,结合案件中扣押的银行卡及银行交易明细,最终确定案件涉案数额,最终以许某某涉嫌诈骗罪向东海县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某违背信誉、骗人钱财的诈骗犯罪行为,给诸多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产生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对许某某的成功起诉宣判,表明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此类诈骗犯罪的决心和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