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2日,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程修军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一审获判:被告人程修军(男,37岁,安徽省亳州市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被告人赵永刚(男,35岁,安徽省亳州市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禁止被告人程修军、赵永刚在以上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生产、销售药品相关的活动。
【判决案件】东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程修军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获判
2018-09-06 09:36:00 来源: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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