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东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案金额近三千万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获判:被告单位东海县永华实业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单位东海县永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及被告人王某某自2003年至2015年期间,以资金周转为由,以支付月息2分为诱饵,由被告单位实际经营人王某某单独及通过陶某某、李某某、姚某某等人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2833.5306万元,尚未归还的资金共计2781.4806万元,涉及人数84人。
该案的成功起诉判决,有力打击了名为借款实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彰显了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打击侵犯经济秩序类犯罪的决心,为保障服务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