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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连云区检察院提起的尹宝山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入选 全国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
2017-12-15 09:12:00  来源:SRC-822311103
 6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10起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典型案例。其中,连云区检察院提起的尹宝山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保护诉讼案成功入选全国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在所公布的典型案例中位列第二,这也是江苏省唯一入选的典型案例。 

  据了解,本次典型案例评选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与司法案例研究院合作开展网络评选,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为了更加全面、客观地解读相关案件的裁判要旨和典型意义,本次评选还邀请了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对案件进行点评。专家点评意见认为,尹宝山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是由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追究犯罪行为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责任时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其典型意义在于充分发挥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方面的功能。我国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使民事赔偿与刑事制裁一体化,实现服务于预防与控制犯罪、救济被害人的刑事政策目标。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在追究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够有效实现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等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之目的。因此,针对犯罪嫌疑人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检察机关除提起公诉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外,还应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途径维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等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在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六名被告人修复被其犯罪行为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或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六名被告人以增殖放流中国对虾苗1365万尾的方式修复被其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实现了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之目的。 

  本案系江苏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成功贯彻运用了恢复性司法理念,不仅追究国家海洋渔业资源损害者的法律责任,帮助犯罪人员回归社会,更修复了被损坏的海洋生态,实现了“一诉三赢”的良好效果,为环境资源案件办理提供了借鉴经验。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诉尹宝山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26月初至730日,尹宝山召集李至友、秦军、秦波涛、李明明、秦新波等人,在伏季休渔期间违规出海作业捕捞海产品,捕捞的海产品全部由尹宝山收购。至2012730日,尹宝山收购上述另五人捕捞的水产品价值828784元人民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上述六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根据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修复方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六人采取一定方式修复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 

  【裁判结果】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尹宝山召集李至友、秦军、秦波涛、李明明、秦新波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六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六人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还主动交纳了海洋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同意以实际行动修复被其犯罪行为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六人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海产品的犯罪行为,影响海洋生物休养繁殖,给海洋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为了保护国家海洋渔业资源,改善被六人犯罪行为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六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予以修复。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修复意见,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放流中国对虾苗可以有效的进行修复。遂对六人分别判处一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适用缓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同时判决六人以增殖放流1365万尾中国对虾苗的方式修复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一审判决作出后,尹宝山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江苏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该案在审判及执行方式上的探索创新,对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具有较好的借鉴价值。一审法院在依法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后,查明案件事实并充分听取了各被告对修复方案的意见,将生态修复方案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在汇总、审查社会公众意见后,确认了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根据产出比110增殖放流中国对虾苗的修复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开创了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环境司法的新机制。本案对环境资源审判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审理海洋生态环境破坏案件,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审判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点评专家】 

  罗丽,北京理工大学教授 

  【点评意见】 

  本案是由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追究犯罪行为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责任时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第一,本案充分发挥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方面的功能。我国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使民事赔偿与刑事制裁一体化,实现服务于预防与控制犯罪、救济被害人的刑事政策目标。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在追究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够有效实现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等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之目的。因此,针对犯罪嫌疑人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检察机关除提起公诉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外,还应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途径维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等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例如,在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六名被告人修复被其犯罪行为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或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1900元的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六名被告以增殖放流中国对虾苗1365万尾的方式修复被其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实现了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之目的。 

  第二,本案在审判和执行方式方面引入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有利于制定科学、合理的生态修复方案。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会涉及到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法院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对相关重大事项向社会公开,并推行公众参与机制,便于公众监督,有利于制定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如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听取了各被告对修复方案的意见,并将生态修复方案通过地方新闻媒体、法院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这种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裁判过程中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民主科学决策的创新方式,具有积极的借鉴价值。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