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姚雯/漫画
民法典正式施行已有四年多,但直至最近,公众才对民法典第1071条予以前所未有的关注。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为什么法律要给非婚生子女平等的继承权?这背后蕴藏着人类对公平的千年探索,以及对法律与伦理、传统与现代的深度拷问。
人类对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态度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古时候,人们既想维护婚姻秩序,又没法完全无视血脉的存在,于是想出了各种“折中”的办法。
古罗马人把非婚生子女叫“无父之子”,但真不管吗?也不是。如果父亲愿意,可以举行“青铜认领”仪式——当着证人的面,把一块青铜板交给孩子,就算相认了。相认之后,孩子就能继承一部分家产。
中国古代也有类似的做法。唐代《户婚律》里写着“婢生子减良人二等”,意思是奴婢生的孩子,继承的权利比正妻生的低两等。但在办案时,官府又会灵活处理。当时扬州有个盐商程维屏,正妻没有孩子,外室却生了三个儿子。他死后,家族想把这三个孩子赶出门,说他们的存在“不合祖宗规矩”。官府认为“孩子活着最重要,比规矩大”,最后判决这三个儿子分了三成家产。所以说,再严的规矩,碰上“人命关天”四个字,也得让步。
欧洲中世纪时,教会认为非婚生子女是“罪恶的果实”,不仅没有继承权,连名字都不能用父姓。13世纪法国有个贵族,偷偷跟女仆生了个儿子,临死前想给孩子留点钱,教会直接把遗嘱烧了,说“给私生子留遗产,灵魂要下地狱”。但到了18世纪,情况慢慢变了。法国大革命时,有人喊出“出身不能决定权利”的口号,虽然没能立刻改变法律,却像颗种子埋进了人心。
日本的情况也挺有代表性。江户时代(1603—1868年),人们把家族制度看得比天还重,非婚生子女被称为“没缘分的孩子”,别说继承家产,能被家族收留就算烧高香了。1898年颁布的《明治民法》规定,如果父亲死前认了孩子,可以给他们抚养费,但依然不能把遗产分给他们。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二战”后,1947年的《日本国宪法》规定,非婚生子女有权继承,但份额只有婚生子女的一半。直到2013年,日本最高裁判所才作出“继承份额不同违宪”的判决,实现了形式上的平等。
现代法治的真正“觉醒”,是因为一个个刺痛人心的案例。1972年法国有个私生子叫米歇尔,他的父亲是富豪,死的时候一分钱没给他留。米歇尔告到欧洲人权法院,法院说:“一个国家如果系统性剥夺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就是违反人权公约。”这句话像炸雷,逼着欧洲各国修改法律。1983年,中国台湾板桥有个弃婴叫陈志明,他从小在孤儿院长大,贫病交加,20岁便去世了,后来人们才知道他是当地某富商的私生子。这件事直接催生了“强制认领”制度——即使父亲不认,只要有证据,法院也能强制他承认孩子,给孩子抚养费和继承权。
2024年,广东深圳有个科技企业家,遗嘱里特意写了“不给非婚生子女一分钱”,但法院最后却判这份遗嘱不算数,得给非婚生子女留“必留份”。为啥?因为孩子刚上小学,正是花钱的时候,法律不能看着他活不下去。这起案子标志着司法从只讲“形式平等”(有血缘就平等),开始往“实质正义”(得真能保障孩子的生活)走了。
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也能享有继承权的背后,有实实在在的道理——对于出生,孩子自己没得选。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无知之幕”,用到这里的大意就是,如果人们投胎前不知道自己是婚生还是非婚生,设计制度时肯定不会同意“非婚生子女少分遗产”。
从经济学角度看,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能让抚养成本内化,即在家庭内解决,不让社会承担更多成本。美国布鲁金斯学会研究显示,明确继承权可使单亲儿童贫困率下降19%,印证了“代际成本”理论的经济合理性。
有人说,非婚生是不道德的,凭啥分家产?但孩子是无辜的。当道德与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边沁的功利主义在当代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新的呈现。这位“以功利主义为纽带,连接哲学、法律与社会改革的跨界思想家”,主张法律的目的应是“增进社会幸福”,提倡简化法律条文、明确法律后果,使法律成为实现最大幸福的工具。按边沁的功利主义,处理遗产纠纷,要考虑“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不能剥夺非婚生子女享受幸福的权利。
对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不同规定,能看出不同国家不同的社会观念。
在中国,只要能够通过验DNA证明确实是亲生,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继承遗产的权利就是一模一样的。2024年,上海有个房地产企业老板去世后,婚生子和私生子打官司,最后法院判两人平分百亿元遗产,外媒震惊地说这是“最彻底的平等”。为啥?因为民法典第1071条就是这个意思。
欧洲就“保守”点,讲究“有限的平等”。德国2010年前规定,非婚生子女只能要抚养费。想分遗产?没门。虽说现在改了,但非婚生子女继承份额还是比婚生子女少一半。法国以前有个“忌妒条款”,意思是如果婚生子女不同意,非婚生子女最多只能继承50%。2016年有个法国球星,死后婚生女儿和私生子打官司,最后私生子只分到30%的遗产,就是因为这个条款。欧洲人觉得,婚姻关系还是要享受“特殊待遇”,不能说打破就打破。
美国则是“富豪的游戏”。有钱人能通过信托、基金把遗产藏起来,非婚生子女想拿到钱,得经过多道关卡。例如比尔·盖茨的遗产就有七重认证,光是证明父子关系就得过五关,更别说那些藏在离岸公司的钱了。
血脉是自然的事,权利是社会的事,不能因为前者特殊,就剥夺后者平等。非婚生子女没做错什么,他们只是碰巧以另一种方式来到这个世界而已。
法律的意义,不是给生命贴标签,而是给每个生命公平生长的机会。就像种子不管落在田野还是石缝,只要有阳光雨露,都该有破土而出的权利——这大概就是人类文明最珍贵的进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