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纵深推进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委和高检院关于“一案三查”“两个一律”的要求,根据院党组的指示,市检察院制定了《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黑恶案件中深挖“保护伞”的审查讯问要点》,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中要深挖“保护伞”,在提审讯问过程中加强对“保护伞”方面的针对性提问,确保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与打击“保护伞”同步进行。审查讯问要点如下:
第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能够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其背后往往都存在“保护伞”。
一是讯问涉黑组织首要分子是否存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政治身份,其是如何获取,了解是否通过向政权渗透获取,是否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为其组织提供非法保护;是否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包庇或者纵容而形成“保护伞”。
二是讯问首要分子及成员,平时首要分子或组织成员是否存在与国家工作人员往来密切的情况,涉黑组织有无拉扰国家工作人员情况;特别对一般参加涉黑组织人员,应讯问其是否知晓涉黑组织首要分子或组织成员存在拉扰国家工作人员情况。
第二,围绕涉黑恶案件中黑恶犯罪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危害特征等方面展开讯问时,深挖“保护伞”,对可能涉及“保护伞”展开深入讯问。
一是在组织特征方面,讯问固定纠集者,深入掌握涉黑恶组织人员及社会关系网。涉及一罪时,明确讯问此起犯罪的纠集者,涉及多起犯罪时,明确讯问各罪的纠集者,通过各罪讯问了解每起犯罪的关联性、每个参与人员的关联性,在确定纠集者同时,了解掌握犯罪人员的社会关系网。除涉案犯罪事实外,讯问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该行为实施时的纠集者,平时日常联络聚集的召集人或相关人员主要围绕谁而经常聚集在一起。(通过以上讯问掌握确定“恶势力”组织特征,一般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同时要注意的是,纠集者可以是一名也可以是多名。相较于普通共同犯罪,恶势力犯罪讯问中要突出固定多人多次、纠集者相对固定的特点)。
深挖保护伞:在组织特征方面展开讯问,了解掌握涉黑恶人员关系及社会关系过程中,重点讯问涉案人员以前存在的行政处罚、前科情况、未处理违法行为的情况。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前存在的行政处罚,了解事实经过,调取相关材料,审查是否存在刑事案件降格行政案件处理的情况;通过讯问前科处理情况,调取相关材料,审查是否存在刑事案件处理不当的情况;通过对行政处罚、前科、未处理的违法行为的谈话情况,讯问掌握有无通过请托国家工作人员介入处理或向国家工作人员说情打招呼,追问有无听说国家工作人员介入处理的情况。
二是在行为特征方面,加强“软暴力”形式手段的讯问。讯问犯罪事实时,针对犯罪手段,在讯问犯罪行为中常见的暴力、威胁等手段外,要注意讯问有无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实施犯罪,对于以人多势众而未对被害人造成直接伤害,应讯问其围而不打或出场摆势的行为目的,其所预判或追求的对被害人造成的心理恐惧或精神强制;对于主要利用“软暴力”实施犯罪的,应讯问组织成员情况、组织形成和构成、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而组织作案工具、交通工具等;讯问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是否通过语言或行为显露其有背景或影响力。
深挖保护伞:通过讯问,如犯罪嫌疑人称其显露过背景或影响力,应追问其显露内容,尤其注意讯问其显露的除了黑恶势力恶名外,有无显露过其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的内容,如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应进一步展开讯问以确定人员及涉案事实情况。
三是在经济特征方面,对于涉黑恶组织将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违法犯罪支出或维系涉黑恶组织生存方面,在讯问时要了解涉黑恶成员参与犯罪后涉黑恶首要分子或组织成员有无为其善后处理,有无为其请托国家工作人员予以消化处理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
四是在危害特征方面,对于在某个行业或领域、区域,涉黑恶组织已经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在讯问中尤其突出对“保护伞”的讯问,除讯问是否存在积极的“包庇”等行为,还应着重讯问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涉黑恶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对涉及一些特殊领域,如矿山、建筑等领域的,存在招投标环节的,应讯问其取得标的的途径和方法,有无串通或贿买国家工作人员取得标的情况。
第三,围绕涉黑恶案件个罪表现特征及特殊情况加强对“保护伞”方面展开针对性讯问。
一是对于开设赌场类案件进行审查讯问,应了解是否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参赌情况,如开设赌场时间长且地点较固定的,应讯问涉案人员长期存在而未被查处的原因,了解是否存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开设赌场;对于因开设赌场延伸出的索要赌资,讯问有无被害人报警情况,报警后的处理情况。
二是对于强迫交易案件进行审查讯问,涉恶案件强迫交易往往集中在某一领域或行业,特别是存续时间较长的强迫交易案件,要讯问是否存在明示或者暗示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相互勾结、形成保护伞的方式强迫他人与之交易。
三是对于组织、强迫卖淫案件进行审查讯问,特别是以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场所或娱乐中心等合法外衣为依托的,讯问了解执法机关检查情况,是否存在故意放纵、特殊关照不予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等问题,是否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在突击检查前的通风报信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庇护长期从事犯罪行为;讯问有无引诱国家工作人员接受性服务的情况,并以此相要挟提供保护。
四是寻衅滋事、故意损坏财物、敲诈勒索案件,往往存在犯罪组织或人员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要注重审查讯问其存在未作犯罪处理,甚至未作行政处罚的行为,从而讯问是否存在请托国家工作人员情况,而对于涉黑恶人员存在长期收取保护费的行为,应审查讯问是否存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放纵、包庇等的情况。
五是对涉黑恶案件中有组织、长时间实施某些犯罪活动中的特殊变化点要加强讯问。如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犯罪活动,讯问其开展情况的同时,要了解是否存在突然关闭或中途短暂关闭的情况,讯问产生此情况的原因,是否存在国家工作人员通风报信、帮助涉黑恶组织逃避查禁等问题。
六是对于在逃后被抓获人员,应讯问逃跑情况,是否知晓抓捕进展的情况,是否存在国家工作人员通风报信问题,尤其是长期未抓捕归案的人员归案后,要了解其在逃期间活动场所,深挖是否存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怠于履职纵容犯罪的问题,是否存在请托国家工作人员而脱离司法机关侦控情况;对于犯罪嫌疑人已归案的案件,审查发现侦查机关受案后长期未结或未及时移诉的,讯问时应了解原因及是否存在请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