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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2020-06-29 09:27:00  来源: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海检民(行)监[2020]32070600007号

  宋甲因与于某等人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民初15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1.申请人无有效证据证明其系涉案房产的共有人。尽管申请人在原审和申请再审期间提供多名证人证明涉案房产中的违建部分系其所建,但其在涉案房产被征收过程中的多份书面文书中均签字认可涉案房产所有人为其父亲宋某某,况且,证人证言具有可变性,证明效力不及书面证据,故原审判决根据证据规则有权采信证明力大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2.原审判决被申请人于某享有1/3房产继承权并无不当。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申请人于某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并享有平等分割涉案房产征收补偿款的权益,既然被申请人宋乙、宋丙、宋丁、宋戊等四人在房屋被征收期间作出放弃继承的承诺,而且未指定受益人,故涉案房产应由宋甲、宋己和于某平等继承,即分别享有1/3的继承权。

  综上,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民初15XX号民事判决在认定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无明显错误,裁判正确,应予以维持。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宋纯明的监督申请。

  2020年6月3日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