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连云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连云港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汝凯受贿、单位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汝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汝凯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职务犯罪案件】连云港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汝凯受贿、单位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
2020-06-10 10:30:00 来源: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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