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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猎野鸟5人组被灌云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2020-03-23 09:02:00  来源: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贪吃野味并组团趁夜盗猎野鸟,“满载而归”时被警方抓了现行,日前,沈某、蒋某、程某、沃某、葛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被江苏省灌云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

  家住江苏省沭阳县龙庙镇的沈某有个恶习——吃野鸟,“小咕咕(当地对斑鸠的俗称)有野味,想去逮点回来烧吃。”去年12月底,沈某找到同村的蒋某,说想抓一些野鸟回去吃,但是没有工具,也不会网购,请蒋某在网上帮助其购买抓鸟的工具。

  2020年1月13日,沈某网购的打鸟装备到货后,约上蒋某、程某、沃某、葛某携带弹弓、头灯、钢珠等打鸟工具,并约定蒋某驾车,程某带路兼望风,沈某、沃某、葛某三人负责用弹弓打鸟。晚上8点多,5人驾驶一辆箱式小货车窜至灌云县南岗镇境内的一树林里,短短一个小时,便猎杀野鸟50余只,为避免被人发现,5人决定“收工”回家,不料刚发动汽车便被当地派出所巡逻民警抓获,随后,警方又从沈某家中查获80余只已被剥皮的小鸟。

  经司法鉴定,5人所猎杀的51只野鸟种类有山斑鸠、珠颈斑鸠、黑尾蜡嘴雀、灰椋鸟、燕雀、白头鹎等,均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检察官释法

  第一检察部主任、员额检察官 丁红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时,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规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沈某等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斑鸠、燕雀、白头鹎等野生鸟类达50余只,属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爱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斑鸠等鸟类属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莫将黑手伸向人类的朋友,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在此也提醒市民朋友不要购买、饲养野生动物及国家保护动物,如发现破坏野生动物及国家保护动物等行为,请及时拨打110或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