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3日晚22时30分,家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的季某在朋友家喝酒后,因有事情要前往灌云县城,知道酒后不能开车的他,原本打算找人帮忙开车,但几经联系,未能找到驾驶员。季某感觉自己头脑清醒,不影响驾驶,且认为疫情防控期间不会查酒驾,便抱着侥幸心理自己开车上了高速。
季某驾车从G25灌云南出口下高速后,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拦停检查。民警闻到驾驶人季某身上有酒味,经现场呼气检测,季某吹气结果为179.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随后民警依法将季某带往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最终血液酒精含量为229mg/100ml,严重超出醉驾标准。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办案检察官发现,季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系灌云县首例酒驾上高速案例,但案件缺少季某在酒驾被查前的路线驾驶情况,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查明事实真相,检察官详细列明补充侦查提纲,公安机关及时调取进出高速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资料,使季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行驶的事实得以查清。证据补充完善后,灌云县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季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释法
灌云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 赵新华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都是作为危险驾驶罪从重量刑的一个情节。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季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高速,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29mg/100ml,该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官提醒广大驾驶员,坚持绷紧防疫之弦,不聚会、不聚餐,切忌心存侥幸,酒后驾车,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