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和胡某某是同学关系,董某某却在一起玩耍时见财起意,将同学胡某某的手机盗走,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近日,赣榆区检察院对董某某以盗窃罪向赣榆区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7月一天,董某某和胡某某相约在赣榆一家游泳馆内游泳,并将衣物放在同一个储物柜内。胡某某游完泳回更衣室后发现自己放在储物柜里的苹果X手机不翼而飞。因为当时储物柜的锁坏了,胡某某就用衣服包着手机,以为不会被他人发现,没想到手机还是被偷走了。董某某见胡某某十分焦急,便用自己手机拨打110报警。
过了一个星期,纸终究还是包不住火。案发后,内心焦急的还有董某某,因为盗窃手机的就是他。董某某供述其和胡某某经常一起出来玩耍,每次都是自己出钱,心里很是委屈。这次偷同学的手机一是为了还花呗上的借款,二是为了教训同学。在游泳期间,董某某以买泳镜为由回更衣室换衣服,看见同一储物柜内的胡某某苹果X手机后见财起意,顺手将手机盗走,并把手机藏在游泳馆外边的草丛里,之后又回到游泳馆。当天晚上,董某某将盗窃的手机拿走,并于第二天将手机以36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200元。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赣榆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作为同学,董某某显然选错了教育同学方法,不仅没能教训到同学,反倒让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可谓聪明反被聪明误。检察官提醒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养成勤俭节约、不攀比的良好品德,与同学、朋友相处及时沟通,莫贪心、莫伸手,伸手必被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