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下午,灌云县院邀请连云港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茆海元,共同对申诉人王某某不服公安不立案决定一案进行公开答复。经过答复人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最终申诉人表示听从答复劝告,对检察机关答复工作表示满意。
申诉人王某某反映,2017年10月5日其向灌云县公安局控告徐某某涉嫌强奸罪,灌云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不符合立案条件于2017年10月14日发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其不服公安机关处理决定,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控申部门受理并移送该院侦监科办理,侦监部门经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
灌云县院控申科经评估,认为申诉人对答复结果会有较强烈的抵触情绪,为努力息诉罢访,该院决定采取公开答复的方式,邀请有多年办案经验的茆海元律师作为第三方出席公开答复,茆律师在参加公开答复前,认真查阅了相关案件卷宗,并与承办人就案情进行了沟通交流。
在公开答复过程中,该院控申科干警就案件事实、处理结果向申诉人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胡展副检察长也结合证据与法律规定,作了耐心的解释答复。受邀律师针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问题,解释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原因。申诉人虽然仍反复强调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但最终在多方的劝导下,申诉人王某某签收了控申部门送达的书面《答复函》,并对检察机关通过公开答复的方式给他一个陈述和听取意见的机会表示感谢,公开答复取得了良好效果。(灌云县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