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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面细化食品安全犯罪“禁业”情形监督
2018-08-06 09:37:00  来源:检察日报

  当前,食品安全是社会的关注热点,也是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重点领域之一。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过程中,笔者发现,有的曾因犯生产、出售有毒有害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员在服刑期满后仍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情况屡见不鲜,不仅存在被宣告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后“有令不止”的情况,而且还有应该宣告而未宣告禁止令的“无令禁止”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给社会公共食品安全带来隐患,应引起高度重视。

  “有令不止”,主要是指食品从业人员被司法机关刑事判决宣告禁止令后或者被行政机关决定禁止从业后仍在从事相关工作。而“无令禁止”的情形主要有:一是刑事禁止令未予宣告。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部分案件中法院在判决适用缓刑时,未同时宣告禁止令,造成此类人员在缓刑期间仍在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二是行政禁止令未予作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实施此类行为的,应被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但这类案件被刑事处罚后,行政机关因不知判决情况等原因往往没有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有的此类人员依然能够重操旧业。三是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未予落实。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但在实践中,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往往没有落到实处,对许多违法情形没有及时发现和监管。

  为保障食品安全,检察机关应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食品从业“无令禁止”和“有令不止”的法律监督。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是建议司法和行政办案人员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办案能力。近几年,不少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先后出台,需要司法和行政机关办案人员及时学习和更新,以准确适用和执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相应的刑事判决和行政处罚决定。

  二是加强审判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对适用缓刑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而未予宣告的,检察机关应及时启动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监督;对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发现应当作出行政处罚而未予处罚的,应及时建议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是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和行政检察监督。对于判处禁止令的缓刑人员,督促社区矫正部门加强监管,对严重违反禁止令的人员及时建议收监执行;督促行政机关认真落实禁止从业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了解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动态,依法处理和监管违反行政禁止决定的违法行为。

  四是推动建立食品从业“黑名单”信息库和禁止从业档案查询制度。食品监管部门应建立食品从业“黑名单”信息库,将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信息集中纳入管理范围,并充分利用“黑名单”信息库推行相关食品卫生、食品经营行政许可前的档案查询制度,将行业禁止特别是终身禁止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