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灌检民执监[2021]32072400017号
本院对灌南孙某甲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20)苏0724执149号一案的执行活动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现查明:孙某乙与某公司发生借款纠纷,张某某为担保人,因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通过普通债权参与分配不能得到足额偿还,便伪造了涉案《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谎称某公司欠其工资100000元,通过提起虚假劳动仲裁的方式实现优先受偿。2017年12月19日,孙某甲持该伪造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及《劳动仲裁申请书》向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谎称自己于2018年1月1日在某公司上班,月工资8000元双方在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达成了调解,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据此作出“灌劳人仲案字〔2020〕第68号”仲裁调解书,内容为: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3日之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3、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2019年12月24日,孙某甲依据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灌劳人仲裁案字﹝2020﹞第68号仲裁调解书向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某公司给付工资100000元。2020年1月13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724执1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通过法院专递向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20年3月10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724执149号结案通知书,以该案强制执行完毕结案。
孙某甲在检察机关调查中承认自己并非某公司职工,没有在某公司上过班,提起劳动仲裁只是为了帮忙,执行到的10万元已经转给他人了。
本院认为,孙某甲的行为涉嫌虚假仲裁,于2021年4月8日依法建议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纠正,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灌劳人仲决字【2021】第5号决定书,撤销了灌劳人仲裁案字﹝2020﹞第68号仲裁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六条:“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或者组织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本案中,灌劳人仲裁案字﹝2020﹞第6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因虚假仲裁被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撤销,某县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相应的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灌劳人仲裁案字﹝2020﹞第6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因虚假仲裁被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特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你院依法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请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三个月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此致
灌南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