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局:
本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连云港市****局未充分履行对快递行业监管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间,居住在海南省琼海市的许某通过快递发货,向居住在江苏省东海县的杨某、刘某出售玳瑁标本及玳瑁加工制品。杨某、刘某通过快递发货,向曾某、李某、周某等人出售玳瑁标本和玳瑁加工制品。
玳瑁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列为最高级别保护动物,是中国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根据《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属于禁止寄递的物品。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好野生动物,就是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寄递含有下列内容的物品:
(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的;
(六)散布淫秽、赌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该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江苏省邮政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和快递、集邮、邮政用品用具等邮政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或者未依法建立、执行收寄验视制度,违法行为轻微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具有造成经济损失、人身伤害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第六条规定:“国务院邮
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或者未按规定收寄限制寄递的物品;”
《快递暂行条例》(2018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受寄件人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寄件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1.切实履行快递监管责任,落实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查处寄递国家明令禁止邮寄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物流快递公司。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监督快递企业严格落实收件时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投递环节发现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不予投递,并应及时通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处理。
3.加强行业教育培训力度和生态保护宣传力度,树立物流快递从业人员形成依法从业意识和自觉抵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的意识。
4.在辖区范围内开展执行收寄验视、实名收寄等制度落实专项检查整治活动。同时加大巡查力度,联合有关部门协作执法,严厉打击各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好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坚决斩断通过快递邮寄经营交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黑色产业链条。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