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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再审检察建议书
2021-11-12 09:03:00  来源: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再审检察建议书

  灌检民监[2021]32072400031号

  刘某与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某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苏0724民初301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9年7月2日,刘某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贰拾捌万陆仟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2019年7月4日,刘某与某公司在某县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协议,内容为:“一、被告某公司给付原告刘某借款286000元,由被告某公司于厂房被政府征收或转让、拍卖时一次性偿还。二、如若被告某公司厂房未被政府征收或转让、拍卖,上述款项应由被告某公司于在2019年9月13日前清偿完毕”。

  2019年7月28日,某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协议作出(2019)苏0724民初301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上述调解协议内容。

  经查,刘某没有向某公司提供过借款,刘某向法院起诉所持的借条为张某某利用保管某公司印章的便利而出具的,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以及实际控制人陈某某均称不认识刘某,否认收到过刘某的资金,否认与刘某存在经济往来。刘某在调查中称自己的27万元是借给张某某的,之所以起诉某公司是因为张某某说把钱借给某公司了,张某某提出将借条改为以公司名义出具好拿钱,便在起诉当日将前期借款利息计入本金,将本金增加成286000元重新向刘某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刘某,借款时间倒签为2018年4月30日,借款人由张某某改为某公司。刘某向法院起诉的借条内容为打印形成,无法定代表人陈某以及实际控制人陈某某签字。张某某向刘某重新出具借条后,又替刘某书写了民事起诉状,由刘某凭重新出具的借条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了某县人民法院(2019)苏0724民初3018号民事调解书,刘某凭该调解书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本息合计305561元的债权。

  本院认为,刘某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724民初3018号民事调解书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本案中,刘某所起诉的借条系伪造的,某公司并没有向刘某借款,刘某与某公司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综上所述,刘某虚构与某公司存在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某县人民法院(2019)苏0724民初3018号民事调解书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其他债权人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特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请在收到后三个月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此致

  灌南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8日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