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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二)
2020-11-17 17:33: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就货运APP监管问题向某科技有限公司制发检察建议

  【基本情况】

  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在办理张某某等污染环境案件中发现,物流运输中存在无资质货车车主利用货运APP下单运输危险废物的违法情形。该案中,吴某某明知张某某经营的加工点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然指派高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货运APP预约大货车将14.21吨印刷电路板运送至张某某经营的加工点。在大货车到达张某某经营的加工点时被灌南县公安局当场查获。后经灌南县环保局出具认定意见,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运输的印刷电路板属于危险废物。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认为,该案反映了作为运营主体的某科技有限公司对货运APP监管存在问题,存在违法犯罪隐患,有必要制发检察建议。

  【制发过程】

  线索发现:本案是在审查刑事案件中发现,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认为虽然本案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主要由张某某、吴某某等人具体实施,但同时也暴露出当前货运APP在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

  调查核实:2019年4月1日,经报检察长同意,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对本案开展调查核实。经过调取公安讯问笔录、法院判决书、向交通部门了解相关监管规定等,查明了运营货运APP的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存在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对货运APP的使用者管理不到位、货运APP使用者的安全运输意识不强等问题,并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起草建议:承办检察官起草了向某公司提出的检察建议书,建议内容为:一是进一步强化内部的安全监督管理。建议该公司按照《电子商务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避免出现类似的运输安全事故。二是建立对货运APP运输安全事故的及时处理机制。建议该公司与货运APP覆盖地的货物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建立安全事故通报制度,便于及时发现各地发生的利用货运APP安全运输事故,从而及时对相关的违法使用人采取警示、暂停或终止服务的措施。三是强化对货运APP使用人的安全培训。建议该公司通过在APP首页进行案例普法、随机抽查相关APP使用人的安全知识等多种形式强化APP使用人的安全法律意识。

  决定发送:承办检察官按规定将起草的检察建议书送该院研究室进行审核,研究室对制发检察建议的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提出了审核意见。2019年4月15日,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向某公司提出检察建议。

  因某公司所在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按规定与某公司及其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联系,就拟发送的检察建议征求意见。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同意后,2019年5月7日,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赴某公司所在地,会同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检察官与某公司负责人召开圆桌会议,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承办检察官就案件调查核实情况进行了介绍、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出示,某公司负责人表示认可。

  【被建议单位回复和采纳情况】

  检察建议发出后,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及时进行了跟踪。2019年6月12日,某公司对检察建议进行了回复,提出从四个方面进行整改:一是在显著位置发布公告,严禁用户通过平台运输危险货物和违禁品;二是进一步开发自动审核平台用户上传的货物照片功能;三是对相关责任人根据过错程度采取警告、信用记录和永久禁用的处理措施;四是持续发布相关资讯和普法案例宣传,强化平台用户的安全法律意识。现该公司已持续在微信公众号推送普法案例和物流行业最新政策资讯等内容,并将在货运APP论坛显著页面上线普法宣传图文、视频等内容,进一步强化平台用户的安全法律意识,推动平台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跟踪督促和落实情况】

  某公司回复后,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又多次登录货运APP平台查看整改情况和典型案例更新情况,发现某公司做到了案例和普法页面的及时更新。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检察官多次与某公司负责人通电话,询问危险货物安全监测工作进展情况,得知该公司对货源信息实施自动检索,杜绝货主发危险品货物,每日涉及百万货源。该公司同时对入驻货运APP的客户审核系统与第三方诚信系统对接,如有历史不良记录则拒绝进入平台,每日拒绝的客户有50余人。

  【效果和意义】

  某公司研发的货运APP是全国最大整车运力调度平台之一,是公路物流领域高新技术综合运用的典型代表。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发现了货运APP存在的监管漏洞,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堵塞漏洞。在检察建议书发出前,积极征求企业所在地检察机关的意见,协作服务企业发展。在送达检察建议书时,检察官与货运APP相关负责人举行了圆桌会议,将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措施进行了详细说明,推动检察建议落实。检察建议书发出后,及时跟踪落实,杜绝大货车通过网络货运平台运输危险废物。

  【检察建议书】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灌检建〔2019〕1号

  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对张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件公益诉讼诉前审查时,发现该案中存在大货车利用货运APP运输危险废物的情况,具体案情如下:2017年10月25日,本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了张某某、汪某某、吴某某,取保候审陈某。2018年2月1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2018年5月15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张某某、陈某某、汪某某、吴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一年到四年有期徒刑。

  本案中,吴某某在明知张某某经营的加工点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仍然由高某某在阜宁县通过你公司开发的货运APP预约大货车将14.21吨印刷电路板运送至灌南县三口镇。本案在大货车到达灌南县三口镇康渡村张某某的私人作坊时被灌南县公安局当场查获。后经灌南县环保局出具认定意见,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运输的印刷电路板属于危险废物。

  虽然本案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主要由张某某、汪某某、吴某某等人具体实施,但同时也暴露出当前货运APP在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相应的问题:

  一是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根据相关规定,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主体必须要取得相关的许可,必须悬挂危险废物运输的标志,还要采取相关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的措施。但在本案中,承运人并不具备相应运输资质,也未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

  二是对货运APP的使用者管理不到位。本案中,利用货运APP进行运输的发货人、托运人和承运人的行为造成了污染环境的后果,对沿途的运输安全造成了潜在侵害,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但是,APP目前并未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警示、暂停或终止服务的处理措施。

  三是货运APP使用者的安全运输意识不高。本案中,APP的接单者、货物的承运人对货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审核不到位,对于可能运输危险废物的风险预见性不够,安全运输意识不够。

  货运APP投入社会广泛使用,给货物托运人缩短了发货时间,给货车司机降低了找货时间,提高了货车物流效率。但是相关的运输安全不能忽视,对APP使用者的监督管理不能松懈。为进一步推动道路货物的运输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利用货运APP运输危险废物的情况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强化内部的安全监督管理。建议你公司按照《电子商务法》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避免出现类似的运输安全事故。

  二是建立对货运APP运输安全事故的及时处理机制。建议你公司与货运APP覆盖地的货物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建立安全事故通报制度,便于及时发现各地发生的利用货运APP安全运输事故,从而及时对相关的违法使用人采取警示、暂停或终止服务的措施。

  三是强化对货运APP使用人的安全培训。建议你公司可以通过在APP首页进行案例普法、随机抽查相关APP使用人的安全知识等形式强化APP使用人的安全法律意识。

  请你公司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相关工作,并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向本院书面反馈开展相关工作情况。本院将积极配合你公司做好相关工作,共同保障货物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对检察建议书有不同意见,可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