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2021-11-12 09:02:00  来源: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灌检建〔2021〕4号

  灌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本院在工作中发现,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灌劳人仲案字〔2020〕第76号”仲裁调解书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高某某与某公司人事争议纠纷为虚假仲裁。

  经查,陆某(高某某老板)与某公司发生欠款纠纷,因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通过普通债权参与分配不能得到足额偿还,张某某便提出通过提起虚假劳动仲裁的方式实现优先受偿,遂通过陆某找到高某某,伪造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谎称某公司共欠其工资84000元。在张某某的安排下,高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持该伪造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向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高某某在《劳动仲裁申请书》中谎称自己于2016年7月3日至某公司上班,月工资5500元,2018年12月31日被通知在家待岗。2019年12月30日。在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据此作出“灌劳人仲案字〔2020〕第76号”仲裁调解书,内容为: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3日之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人民币捌万肆仟元整(¥84000);3、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经查,高某某并非某公司职工,某公司职工工资均从某银行某支行发放,而高某某根本没有在某银行某支行开立账户,高某某本人在调查中亦承认自己没有在某公司上过班,提起劳动仲裁只是为了帮陆某忙,执行到的84000元已经转给陆某了。

  本院认为,高某某伪造证据,虚构与某公司存在人事争议纠纷提起劳动仲裁的行为涉嫌虚假仲裁,损害了某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的规定,建议你单位依法予以纠正。

  2021年4月9日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