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全国首例海洋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了增殖放流、修建海洋牧场、劳役代偿等多元修复方案或修复金额达1.3亿。通过个案形成沿海地区检察保护合力,带动海洋生态保护工作全面发展。
【案情故事】
2017年5月31日,江苏渔政部门对在连云港海域上查获的几艘捕鱼船只开展例行清点。在被抹掉了船名号的辽丹渔23659渔船上,几名渔政人员意识到问题不太寻常。
经过清点,在当天查获的4搜渔船上现场缴获鳀鱼、方氏云鳚(俗名:皮条鱼)等大量渔获物共计近12.8万公斤。案件被移送至江苏海警部门立案侦查,自此,中国海警局1号督办案件,江苏省近十年来破获的最大集团化、公司化海上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正式走进大众视线。
经侦查发现,2015至2017年禁渔期内,何延青、王文波在经营荣成伟伯渔业有限公司期间,组织、指挥其余被告人使用违规的双拖网作业方式和禁用的绝户网,在山东、浙江、江苏等沿海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达910余万公斤,对禁渔区内部分海洋渔业资源造成了毁灭性的破坏。
3月23日,灌南县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18名自然人及荣成某渔业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46名被告及荣成伟伯渔业有限公司等单位通过增殖放流、劳役代偿、建立海洋牧场等方式,修复受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或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3亿余元。灌南县法院定于12月18日开庭审理。
【监督亮点】
一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建立与海警部门的协作机制,引导海警部门依法追查上游单位犯罪和下游收购单位,查明后犯罪数额由12.8万变为910余万。在此基础上,针对嫌疑人具体情况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审查后变更强制措施1人,追诉漏犯6人。二是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该案由灌南县检察院环资巡回检察部全面负责审查起诉、公益诉讼。在审查起诉阶段,针对涉案赃物去向、涉案人员同案犯作用等问题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有力夯实诉讼证据基础。三是同步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办理刑事部分的同时,针对受损海洋环境实际情况,办案组积极启动民事公益诉讼工作,对公益诉讼部分开展民事调查,前往涉案公司所在地山东威海,对其工商注册、股东投资、资金往来等情况展开详细调查。补充书证14份。四是办案人性化。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人性化、差别化处置,对可以不予羁押的7名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以避免羁押导致渔民家庭经济来源阻断。对其中一名脑部患病、腿部伤残的犯罪嫌疑人主动上门取证、释法说理。
【社会影响】
本案的办理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典型意义:一是海洋生态修复理念贯穿始终。涉案渔船作案方式严重破坏生态资源环境和近海渔业可持续发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生态修复”为目标,请求判令被告人“恢复原状”,最大限度修复受损生态,保障渔民权益。二是实现制度创新。建立环境资源海洋生态案件专家咨询库,确立专家证人出庭机制,提升专业化办案水平;在全省率先建立基金数额200万的县级公益诉讼专项基金。三是实现方法创新。创新提出增殖放流、修建海洋牧场、劳役代偿等多元修复方案;组建连云港灌河流域环境资源巡回检察部,刑事、民事、行政“三检合一”,集中管辖连云港灌河流域环资类案件。四是实现理论创新。先后举办非法捕捞案件专题研讨会和“一带一路与海洋生态资源保护论坛”,建立非法捕捞罪的刑事证据规则和民事审判指南,明确公益诉讼证据适用规则,有效提升指控犯罪的精准性与海洋生态保护的力度。五是实现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渔民权益保护。联合六个省15个地区成立“一带一路海洋生态资源检察官保护联盟”,形成沿海地区检察保护合力,通过个案带动海洋生态保护工作全面发展。
本案的成功办理取得较好的综合效果:一是政治效果,该案是中国海警局1号督办案件,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理及时回应上级关切,有效阻止了大规模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多次受到省检察院刘华检察长的肯定,其专业化办案经验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简报刊发推广。二是法律效果,通过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其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罚当其罪、罚当其责,起到有效的震慑和警示作用。三是社会效果,召开案件新闻发布会,邀请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各级主流媒体到场,五十余家媒体刊发相关报道,获得全省政法案件舆情正面评价最高分,案件理论成果在《人民检察》刊发,具有较强的理论指导意义。以“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实效,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法治理念的提升作出了检察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