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东海县院依法对一起造成一人重伤多人轻伤的涉恶聚众斗殴案五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经审查查明:2018年3月12日晚九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领(在逃)纠集犯罪嫌疑人赵某、刘某(在逃)、王某石、段某某、戚某某、薛某某(取保候审)等人持电棒、木棍等工具到“那些年烧烤店”门口对陈某胜进行殴打,陈某领等人离开烤串店后,与陈某胜一起吃饭的许某某便打电话联系陈某强(在逃),并电话要求陈某领等人回来谈谈,后陈某领与赵某、王某石、刘某等人再次返回烧烤店门口,对许某某进行殴打,许某某被打后,双方又相约到西双湖进行斗殴。后陈某领、赵某、刘某等人联系段某某,段某某联系薛某某、戚某某并携带铁锨前往西双湖。犯罪嫌疑人陈某强得知陈某胜被打后,纠集张某某(因重伤被监视居住)、王某(另案处理),并开车带二人前往“那些年烧烤店”与陈某胜、许某某会合后一起前往西双湖准备对陈某领等人进行报复。在西双湖大门楼处看见陈某领一方人已到,犯罪嫌疑人王某称认识对方要求先下车与对方谈谈,其他人乘车前往双湖山庄拿四把砍刀后返回西双湖大门楼处。陈某强、陈某胜、许某某、张某某四人到现场后分别持刀与陈某领一方进行殴打,致使多人受伤,其中张某某重伤二级、赵某轻伤一级、段某某轻伤一级、王某石轻伤二级、王某轻伤二级。
东海县院知悉后高度重视,立即提前介入,提出侦查取证建议,受理审查逮捕后,针对部分人员参与斗殴情节不清等问题,要求公安机关继续补证,并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准确适用法律。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王某石、段某某、陈某胜、许某某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聚众斗殴罪,社会危险性较大,遂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犯罪嫌疑人戚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积极抓捕在逃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