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由赣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闫某某、王某甲、朱某某三人保险诈骗罪一案,经法院依法审理,以保险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闫某某等三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对三人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2016年某晚,闫某某和几个朋友在赣榆区一家饭店内聚餐,期间闫某某与好友王某乙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拳脚相加。王某乙发现自己牙齿被打断,心中气愤难平,就对闫某某停放在门口的宝马车挡风玻璃、引擎盖猛踹,导致该车多处损坏。闫某某知道车辆系王某乙损坏的,有第三方的存在,按照保险的规定是不能通过保险公司报销的。但是一心想走保险报销的闫某某,打电话跟保险公司说下楼就发现车被砸了,不知道谁砸的,保险公司让其开到附近的4S店进行定损。闫某某就电话联系4S店的朱某某,并告知车被朋友砸了,想走保险报销维修费用。朱某某告诉其如果走保险,按照没有第三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只能赔付70%。于是闫某某让朱某某帮忙把损失数额夸大一些,以补足剩余30%的维修费用。在明知该车的实际维修费用在4000余元的情况下,王某甲通过街头小广告联系制作了一张面值22000元的假发票骗取了保金12600元。后赣榆区公安局在对王某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立案侦查过程中,发现闫某某等三人涉嫌保险诈骗罪,致案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