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赣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市委政法委挂牌督办的被告人韩某、李某、梁某等人故意伤害、韩某职务侵占案一审宣判,一审法院以6名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十一年不等的刑罚。
经依法审理查明:
被告人韩某与胡某因合作经营锦泰公司而产生矛盾。2016年1月份,被告人韩某将与胡某存在矛盾一事告知了时任连云港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特勤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李某,让其找人帮助解决,并告知了被告人李某被害人胡某的个人信息、车辆信息及住处。
1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梁某后,与被告人梁某一起到赣榆区青口镇锦绣江南小区,并向其指示胡某的住处。被告人梁某于2月1日带领被告人张某、薛某等人驾车到赣榆区青口镇锦绣江南小区踩点。2月2日,被告人张某、薛某等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3把砍刀和辣椒水到锦绣江南小区伺机作案。当日19时许张等人见胡某及司机高某下车后,先对二人喷射辣椒水,接着持刀捅刺、追砍胡某,致胡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德中膈肌破裂,结肠破裂需手术治疗,脾破裂需手术治疗,构成重伤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