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榆区院依法批捕两名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嫌疑人
2018-03-15 09:30:00  来源:

   赣榆区院积极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继续保持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高压态势,以“零容忍”态度严惩污染环境犯罪,于近日依法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两名犯罪嫌疑人。

  经侦查查明,2017年11月下旬,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为谋取利益,伙同邵某某在赣榆区城头镇小沟头村租厂房用盐酸洗铁锈后镀锌,并在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的情况下,采用暗管直接排放的方式将生产废液排放到水池,于2018年1月21日被赣榆区环境保护局查获。经检测,该厂房内多个水池的废水锌浓度分别为143mg/L、133mg/L、166mg/L、223mg/L,均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排放限值十倍以上,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特别严重,涉嫌污染环境罪。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刑法保护的重要法益。赣榆区院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惩治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