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海县院依法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一名犯罪嫌疑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污染环境罪”以来,该院批捕的首例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也是该院依托“两法衔接”机制监督移送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线索后首例批捕案件。
经审查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违法私自经营镀锌厂(位于东海县石梁河镇),该镀锌厂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建设环境保护配套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生产中产生的废水流入沉淀池放入石灰后,再经一根塑料管排入农田灌溉渠。经鉴定,该厂排放的废水PH值为2.15,锌1330mg/L,锌含量超过了《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664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排放含锌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东海县院遂向东海县环保局发送《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该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于2月1日决定立案侦查。3月5日案件被移送审查逮捕,东海县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其经营的镀锌厂违法排放含有锌等重金属的废水,属于有毒物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遂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