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 | 伏休期非法捕捞生态损害案研讨会在南通举行
2018-02-09 09:02:00  来源:  作者:杨梦奎、李洁

   2月6日,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在南通组织海洋生态、渔业资源和渔政(海监)执法等方面的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对“伏休期非法捕捞对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报告”进行咨询,江苏海警总队、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江苏海警连云港支队等单位的近30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与会专家和代表进行了热烈讨论和质询。

  据悉,2017年伏季休渔期间,江苏省渔政部门在连云港某海域查获多艘涉嫌非法捕捞渔船,因涉案非法捕捞渔获物数量为江苏省近10年来最大,国家海警局挂牌督办。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灌南县检察院办理该案。

  为什么要组织这样一次研讨会?灌南县检察院检察长张立表示,该起海洋非法捕捞案件具有涉案人数多、持续时间长、生态破坏严重的固疾,除严肃惩处犯罪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增殖放流、生态保护区建设等方式将海洋生态环境尽可能的修复,保护海洋生态健康发展。站在更高的高度看,通过具体案件的办理,推动生态文明理念真正落到实处,借此帮助广大民众切实增强生态保护意识、自觉守法意识。这次建立在生态损害科学评估基础之上的生态修复方案具有探索性、实践性和开创性,以前没有前例可寻。一般而言,该类案件进到司法程序前应先由具备相关能力或资质的专业团队进行全面、客观评估。之前对非法捕捞案件大多局限于渔业资源层面,参照案值以罚款、判刑为主,在审理起诉中普遍存在生态影响层面的评估缺失,司法执行中刑事、民事不分现象也较为突出,相当部分社会民众对这方面的认知也比较模糊。近年来,国家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千年大计的高度,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我们检察机关必须牢记使命、积极作为,顺势推进相关工作,希望通过与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能力和资质机构的合作,广泛汲取各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对非法捕捞案件做深、做细,为非法捕捞损害海洋生态类案件的办理树立标杆。

  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党委书记仲霞铭认为,国家将生态文明建设上升到了国家战略高度,进而提出了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目标任务,并对破坏或损害的行为,从战略层面明确了“谁破坏生态谁付费”的生态补偿原则;201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将“生态保护补偿”明确为一项法律制度,明确“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 遭到破坏后的生态赔偿、修复的索赔方和赔偿方,即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

  面对国家政策战略及相关法律解决了破坏生态“谁来赔、谁修复”后的“怎么赔”的问题,仲霞铭表示,这要根据损害生态的具体行为特点而定,不可以也做不到一刀切。以非法捕捞案为例,生态损害中有可以定量的,也有只能定性的。对生态系统食物链的完整性造成直接的损害,依据渔获产量通过科学计算可相对容易得出量化的损害结果;但对于生态服务功能所遭受损害,如海底生境破坏、激荡悬浮物影响、洄游驱赶效应、逃脱损害程度等方面的量化,在现有条件下却难以做到。

  研讨会上,专家认同“捕什么还什么、捕多少还多少”原则符合相关法律要义,合情、合理、合法,并认为编制单位采取定量和定性结合评估是惯用的方法。

  在专家给出咨询意见后,仲霞铭同时又强调,从形式上看,对本案提出的生态恢复方案,是基于一些具体的资源品种,但绝非局限于资源层面的事,其中蕴含庞大的生态结构网络,如果用“冰山一角”来形象化表述,露出海面的10%冰山代表资源,而浸没在水下那90%的冰体则代表着生态结构网络;评估报告所遵循的最主要的精神是“科学”两字,力求通过专业化的评价,客观、公正揭示受损生态情况,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可促使人们对生态保护内涵的更广泛思考。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