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灌南县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某某、汪某某(二人系夫妻,均为江苏省灌南县人)被县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伍佰元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均被判决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和销售的职业禁止。经法院审理查明:
高某某、汪某某夫妇在该县堆沟港镇五队街一出租屋内生产、销售面饼,为改善面饼口感,从2016年冬开始,二人违规将含铝泡打粉掺入面粉中,制作面饼进行销售。2016年11月24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时查获二人,并从查扣面饼中检出铝含量258.7mg/kg。
灌南县检察院将该案提起公诉时,认为被告人系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的因利用职务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犯罪的行为,建议法院在判决时适用职业禁止,以将犯罪行为人从特定领域或行业中清除出去,避免其利用特定职业再犯罪。
这是该院近两个月内办理的第二例职业禁止案件,是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到食品安全领域的成功实践。此前在4月1日,该院办理的全市首例建议职业禁止案件获法院判决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女,45岁,二人系夫妻,均为江苏省灌南县人)在生产、销售的馒头、大饼中违规添加含铝泡打粉,县市场监督局查获后检测,面饼中铝含量为51.4mg/kg。二人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刑罚,同时被判处不得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与销售的职业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