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州区检察院起诉的一起重大破坏 公用电信设施案获判
2017-05-31 09:15:00  来源: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近日,海州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某、朱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系某公司合伙人之一,被告人朱某某系该公司员工,两人案发前来连云港进行广告宣传。2014年6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公司提供的“短信群发器”设置成的“伪基站”为连云港某家具及珠宝玉石博览会做广告宣传。同年6月3日,被告人朱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安排下先后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华联商厦附近、苍梧小区附近等人流密集场所,通过利用车载“伪基站”占用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的信号频段,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广告短信,先后两天共计造成四万多人次手机用户通信中断,直接影响范围达97.91(用户×小时)。 

  近一年来,连云港地区利用“伪基站”设备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例逐渐增加。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通过非法占用频率,破坏了公用电信网络设施,影响了广大市民的生活,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案的成功判决及时的遏制了此类犯罪的多发苗头,保障了人民群众的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体现了检察机关维护社会民生和社会稳定的决心。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