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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阅读《看得见的正义》随感
2019-04-15 09:11:00  来源: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王婉秋

  “如果你是一个领导者,请耐心听取申诉者所想;如果他要吐露心中委屈,请不要加以阻挡。可怜的人期待胜诉,更渴望向你倾诉衷肠。申诉一旦受阻,人们便会追问:‘为何他会冷落冰霜?’,不是所有申诉都会成功,但好的听审能抚平心里的哀伤。”这首古埃及诗歌曾被用来说明给那些陷入困境者公正听审的重要性,这也是《看得见的正义》这本书的序言。

  《看得见的正义》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所写的学术随笔集,全书以程序正义为核心,围绕二十三条法律经典格言展开,在三十篇小随笔中穿插了各种典故、寓言、经典案例,深入浅出地揭示了程序正义的理念。文章篇幅虽然短小,但却不乏案例的介绍和深入的剖析;文风虽然随性自然,但却不失谨慎和专业性;该书谈不上体系完整和逻辑严密,但似乎作者更愿意为读者提供一些富有新意的思路和观点。

  读完这本书,给我最大感触的一句话就是“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正义作为人类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主要体现在实体法上,形成对法官的一种结构性的约束,从而做出正确的司法裁判。程序正义实质上是指裁判过程的公平,法律程序的正义,主要体现在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的过程当中,该书中“看得见的正义”指的就是程序正义。

  正义为什么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呢?首先,正义的概念是模糊的。毋庸置疑,正义是法律追求的终极目标。但是什么是正义?“正义”一词在中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正义观念萌于原始人类的平等观,形成于私有财产出现后的社会。随着人类社会的变迁,人们对于正义的理解和认识因各自所处的时代和阶级地位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理解,但至始至终就没有一个恒定的解释。其次,实体法的规定在不同的案件中,不同的环境下,不同法官的解释也会得出不同的结果。法律总是模糊的,不确定的,而追求正义的人们要求得到公平、公正的结果。那怎样才能公平呢?仅靠实体正义是无法实现的,因为实体正义往往本身就不确定。所以,人们就要求有一套确定的程序规则来约束权力的滥用,保护正当权利。例如法官的回避,重要的不是该法官会偏私,枉法裁判,而是为了不给当事人怀疑结果的公正性的可能。中国历来“重实体、轻程序”,这在刑事诉讼领域体现得尤为明显。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也深深体会到程序虽然被重视但完全没有彰显出其应有价值。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往往只看重对案件的定性、犯罪嫌疑人是否够罪、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而疏忽嫌疑人是否患有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是否需要聘请律师或者申请法律援助、是否申请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审查。

  书中还阐述了许多观点令我耳目一新,让我深深感受到陈教授在学术研究上的风采。例如“迟到的正义即是非正义”,那是程序上的正义没有如期到来,是因实体结论的逾期作出而造成程序过程上的不公正。毫无疑问,迟来的正义损害司法裁判的及时性,影响着司法公信力,从而使正义大打折扣,程序上的不公是实体上结果的正义所不能弥补的,因为正义的迟来往往会对被告人造成二次伤害。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应当认识到“有错必究”的目的是让清白者恢复清白,让有责者承担应有之责。这本属于纠正错误,本身并不是多值得夸耀的事情,更不应该成为司法机关树立司法权威和公信的手段。

  这本书中让我印象深刻的还有“民众应当获得听审的权利”,即法官不得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参杂太多个人感情色彩,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不偏不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听取双方对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既要听取“隆著者”也要听取“卑微者”。因为对于那些陷入诉讼之中的当事人来说,胜诉固然是他们所竭力追求的结局,但获得听审的机会也同样重要,并具有完全独立的意义。获得了听审的机会,就等于获得了在公正的裁判者面前为权利而斗争的机会,当事者更有可能接受裁判结论,裁判者也更容易取得当事者的信任,裁判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也会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未经听审,不给予当事者陈述和辩解的机会,那么,任何惩罚都是不正当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审理纳粹战犯的主审法官们对于那帮十恶不赦、罪行累累的纳粹分子好像在表演耐性,一点也不急于为那些恶魔定罪。经过218天的初审、正式开庭审判、分批宣判并执行的纳粹分子,至今没有一个需要改正或平反的,这就是“看得见的正义”。

  读陈教授的《看得见的正义》就好像在读一本西方法学史的宏伟篇章,掩卷深思,又让我感触颇多。人们看重结果,但更看重通往结果的程序之路。公正的裁判固然重要,但公正的程序更能使人们感受到“看得见的正义”!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