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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案件】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永祥等十五名被告人销售假药案一审宣判
2018-09-03 09:19:00  来源:连云港市检察院

  2018年8月31日,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林永祥等15人销售假药案一审宣判。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分别对其中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对被告人王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分别判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对被告人马前、曹旋昌、马毛毛等三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在被告人王蜂缓刑考验期间,禁止其从事药品销售活动。

  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林永祥、张旭、马庆志、柳杨、张歌萌、喻甦、韩柏龙、唐宁、李振岳、何永高、林翔、王蜂、马前、曹旋昌、马毛毛等人,通过印度人ANKIT(音)或通过他人购进大批“吉非替尼”(Gefitinib TabletsIP Geftinat,又称“易瑞沙”)、“甲磺酸伊马替尼”(Imatinib CapsulesIP,又称“格列卫”)、“盐酸埃罗替尼”(Erlotinib Tablets,又称“特罗凯”)、“甲苯磺酸索拉菲尼片”(Sorafenib tosylate Tablet,又称“多吉美”)等药品,然后在国内通过网络或通过到医院向医生、患者推销等方式,在国内加价销售。经连云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均标示:Made in India by:NATCO,外包装均未标示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外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无中文标识,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查询系统中未查询到我国进口印度生产的上述药品,属于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其中,被告人林永祥销售金额共计350余万元;被告人张旭销售金额共计590余万元;被告人马庆志销售金额共计430万余元;被告人柳杨销售金额共计340余万元;被告人张歌萌销售金额共计190余万元;被告人喻甦销售金额共计210余万元;被告人韩柏龙销售金额共计150余万元;被告人唐宁销售金额共计150余万元;被告人李振岳销售金额共计130余万元;被告人何永高销售金额共计50余万元;被告人林翔销售金额共计40余万元;被告人王蜂销售金额共计35万余元;被告人马前销售金额共计10万余元;被告人马毛毛明知被告人马前销售的药品为未经批准从国外进口的药品,仍然帮助被告人马前运送、销售;被告人曹旋昌销售金额共计5万余元。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应批准而未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上述按假药论处的药品属于生产、销售假药罪中所称“假药”。被告人林永祥等人明知在国内不得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为牟利而对外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其中,被告人林永祥、张旭、马庆志、柳杨、张歌萌、喻甦、韩柏龙、唐宁、李振岳、何永高销售假药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应当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考虑到各被告人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药品主观恶性不深,尚无证据证明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综合以上情况,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各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林永祥等十名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依照法律规定,对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本判决需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发生法律效力。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