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画家赵孟頫的《鹊华秋色图》(局部)
元朝在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利用上,有一些独特做法。作为一代文学的典范,元曲与唐诗、宋词并称,成为中国文学发展史上的又一高峰。元曲在文学语言上传承了唐诗、宋词,但在内容与表达上又有显著的变化,在反映平民生活题材上更加扩大。其中有大量反映山水草木方面的内容,从一个侧面可以看出元朝对于自然环境的保护。
1.
孤村落日残霞,轻烟老树寒鸦,一点飞鸿影下。青山绿水,白草红叶黄花。
——白朴《天净沙·秋》
白朴(1226年—1306年)与关汉卿、马致远、郑光祖并称“元曲四大家”,其曲绮丽婉约。元曲以“天净沙”写景,似乎成为一时风气。马致远因《天净沙·秋思》“枯藤老树昏鸦,小桥流水人家,古道西风瘦马。夕阳西下,断肠人在天涯。”被誉为“秋思之祖”。而另一首无名氏所作的《天净沙·平沙细草斑斑》写塞上秋景,既壮阔、苍茫,又明丽、多彩:“平沙细草斑斑,曲溪流水潺潺,塞上清秋早寒。一声新雁,黄云红叶青山。”白朴的这首小令通过撷取12种景物,描绘出一幅景色从萧瑟、寂寥到明朗、清丽的秋景图。
蒙古族作为游牧民族,深知草原在生存中的重要意义,对草原生态资源的保护极为重视。为了缓解草场的压力,“牧民把所有草场划分成一个圆周,每年都按照这个圆周运动,每个季节都是在前一年同样的土地上逐畜群而行”。利用季节的差异,合理地保护草地,最大限度地获取牧草,在此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独特的草原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元朝建国之初,即以习惯法“约孙”约束人们的行为,严禁挖地、锄地、破坏草原植被,严禁放火烧荒。《大札撒》即《成吉思汗法典》,是成吉思汗在统一蒙古草原和建国初期颁布的一系列敕令、向臣民发出的训言以及部分习惯法构成的第一部蒙古成文法典。《大札撒》内容繁杂,刑罚严酷,其中有大量关于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的法律条文,如“禁草生而镬地”,即禁止以耕作方式锄地,破坏草原植被。规定:“禁遗火而燎荒,违者诛其家。”对失火烧毁草场的,要诛其全家。据《元史·刑法志·禁令》记载:“诸煎盐草地,辄纵野火延烧者,杖八十七。”
元朝建立后,进一步明确各级官吏巡禁野火的法律责任。据《大元通制条格·杂令·野火》记载,大德六年(1302年)八月,中书省刑部经批准发布:“煎办之原,灶草为先。所以蒙朝廷累降圣旨,委自管民正官专一关防禁治,无令野火烧燃。”“每年八月尽间,于煎盐灶草周围依例宽治火道,及令运司提调场官人等时复巡历草场。如有野火生发,随即举申理问。”“……不将灶草搬运到灶,或已到灶,并火道已里胤火烧燃,场官、灶户赔偿当罪。”
2.
云来山更佳,云去山如画。山因云晦明,云共山高下。倚杖立云沙,回首看山家。野鹿眠山草,山猿戏野花。云霞,我爱山无价,看时行踏,云山也爱咱。
——张养浩《双调·雁儿落带得胜令》
张养浩(1270年—1329年),曾任监察御史,因批评时政被免职,散曲多写归隐生活,怀古和写景之作也很有特色。这首曲是作者隐居历城时所作,描写了云与山的相互映衬,云山缥缈的优美景色;登至半山回首,野鹿、山猿等动物在山中自在生活,表达了对云山的喜爱和对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追求。
忽必烈继位后,注重改变多年战争带来的耕地荒芜、林木毁损、环境破坏,鼓励种植林木,恢复农业生产。至元七年(1270年)二月立司农司,以“劝课农桑,兴举水利,凡滋养栽种者,皆附而行焉”。并颁农桑之制十四条,据《元史·食货志》记载:“每丁岁种桑枣二十株。土性不宜者,听种榆柳等,其数亦如之。种杂果者每丁十株,皆以生成为数,愿多种者听。”还教导农民“趁时栽种”。据《元典章·户部卷·劝课》记载,朝廷要求地方“趁时多广开耕布种,开植桑枣树木。”“不数年功效昭著,野无旷土,栽植之利遍天下”。
据《元史·世祖本纪》记载,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大司农司上诸路“植桑枣诸树二千二百五十二万七千七百余株”。在推行种植经济林木之外,还要求在道路两侧种植树木美化环境。至元九年(1272年)二月,忽必烈颁布《道路栽植榆柳槐树》诏书:“自大都随路州县城郭周围并河渠两岸、急递铺道店侧畔,各随地宜,官民栽植榆、柳、槐树,令本处正官提点本地分人护长成树。”“春首栽植,务要生成。”地方官不仅负责栽植树木,还要负责树木成活。《马可波罗游记》也记载:“大汗曾命人在使臣及他人所经过一切要道上种植大树,各树相距二、三步,俾此种道旁皆有密接之极大树木,远处可以望见。俾行人日夜不至迷途。”
元朝一方面鼓励种植经济林木,一方面严格律令,对砍伐、毁坏林木的行为加以处罚。《道路栽植榆柳槐树》诏曰:“仍禁约蒙古、汉军、探马赤、权势诸色人等,不得纵头匹咽咬,亦不得非理斫伐。违者并仰各路达鲁花赤、管民官依例治罪。”《大元通制条格·田令·司农事例》规定:“诸军马营寨及达鲁花赤、管民官、权豪势要人等,不得恣纵头匹损坏桑枣,踏践田禾,搔扰百姓。如有违犯之人,除军马营寨约会所管头目断遣,余者即仰本处官司就便治罪施行,并勒验所损田禾桑果分数赔偿。”《元史·刑法志·盗贼》中讲:“诸于迥野盗伐人材木者,免刺,计赃科断。”在一些特定区域禁伐林木,如“大禁地”,即皇帝、贵人的墓地,设专人看守,在方圆几十甚至几百里范围内,禁止人员进入,还在一些寺庙周围禁止砍柴、狩猎,客观上起到了保护林木的作用。
3.
揉蓝靛绿水溪头,铺腻粉白蘋岸边,抹胭脂红叶林前,将笠檐儿慢卷,迎头,仰面,偷睛儿觑见碧天外雁行现,写破祥云一片笺,头直上慢慢盘旋。忙拈鹊画弓,急取雕翎箭,端直了燕尾鹓,搭上虎筋弦,秋月弓圆,箭发如飞电。觑高低无侧偏,正中宾鸿,落在蒹葭不见。
——乔吉《南吕·梁州第七·射雁》
乔吉(1280年—1345年)的这篇散曲是一幅金秋射雁图,又是一曲雁的悲歌。诗人先描写了金秋景色,接着笔锋一转,引出一个射雁者,“慢卷”“迎头”“仰面”,动作极为传神。看到天上飞雁后,“忙拈”“急取”“端直”“搭上”四个连续动作,写出了射雁者的眼疾手快,箭疾如电,正中鸿雁,跌落在芦苇中。猎手迅速寻找猎物,惊得水鸟或飞或跳,惊得鸳鸯急钻入败荷。猎手发现被射中的大雁,血肉模糊的翅膀还在挣扎扑动,真是可怜。作品体现了作者对大雁悲惨结局的无限同情。
元朝人认为“万物有灵”,对于动物特别是野生动物的保护极为重视,从猎捕工具到猎捕时禁都有严格规定,不得滥杀马牛羊,甚至对病死的牛马也要检查。据《元史·刑法志·禁令》记载:“诸打猎及捕盗巡马弓手、巡监弓手,许执弓箭,余悉禁之。”元朝还明文规定:“诸每月朔望二弦,凡有生之物,杀者禁之。诸郡县岁正月五月,各禁宰杀十日,其饥馑去处,自朔日为始,禁杀三日。诸每岁,自十二月至来岁正月,杀母羊者,禁之。诸宴会,虽达官,杀马为礼者,禁之。其有老病不任鞍勒者,亦必与众验而后杀之。诸私宰牛马者,杖一百,征钞二十五两,付告人充赏。两邻知而不首者,笞二十七。本管头目失觉察者,笞五十七……诸私宰官马牛,为首杖一百七,为从八十七。”
中统二年(1261年),忽必烈下旨:“凡耕佃备战,负重致远,军民所需,牛马为本。往往公私宰杀,以充庖厨货之物,良可惜也。今后官府上下、公私饮食宴会并屠肆之家,并不得宰杀牛马,如有违犯者,决杖一百。”元朝禁止捕猎怀胎母兽及幼仔,据《元史·世祖本纪》记载,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忽必烈下诏:“禁畏吾地禽兽孕孳时畋猎。”还规定:“禁休杀母羊。”据《元典章·刑部·禁屠杀》记载,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忽必烈颁旨:“休杀羊羔儿吃,杀来的人根底打一十七下……”
元朝施行“取有时”的围猎政策,即春夏不围猎,《大札撒》要求:“从冬初头一场大雪始,到来年春牧草泛青时,是围猎季节。”据《大元通制条格》记载,至元三十年(1293年)规定:“九月、十月、十一月这三个月围场者,除这三个月外休围场者。”
元朝还对一些特殊鸟类加以保护,如《大元通制条格·杂律》记载,至元五年(1268年)忽必烈下旨:“有海青呵,休教货卖。”海青即海东青,学名矛隼,一种中型猛禽。大德三年(1299年)七月,为了消灭蝗虫,还就“禁捕秃鹙”下旨——将保护益鸟与治理蝗虫结合,体现了治理生态环境的智慧。皇庆元年(1312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旨:“迤南天鹅、鹚、鸦、鷤、雁、鸭等,依在先例禁了,休教打捕……”雁、鸭可以打捕,对天鹅等珍稀鸟类明令禁捕。元朝还施行放生政策,元英宗硕德八剌至治三年(1323年)曾一次放生十万只“笼禽”。据《元史·英宗本纪》记载:“至治三年夏四月甲戌敕放笼禽十万,令有司偿其直。”
元朝以诏令的形式设立了一系列禁猎区,据《大元通制条格·杂令·围猎》记载,中统三年(1262年)十月,忽必烈颁布诏令将中都四面各五百里地指定为围猎禁地,并规定官员管理责任:“百姓于禁地内打捕野物者,仰管围场官与各处有司一同断罪。”
元代虽对禁捕有严格规定,但弛禁有节,遇自然灾害时,放宽对相关地区的禁猎,忽必烈曾三次下诏“弛禁”,“惟勿杀孕兽”。元成宗铁穆耳也推行过“驰禁”政策,据《元史·成宗本纪》记载:“辛卯,夜地震,平阳、太原尤甚,村堡移徙,地裂成渠,人民压死不可胜计,遣使分道赈济,仍免太原、平阳差税,山场河泊听民采捕。”放松对“渔猎”的管制,多是在发生自然灾害时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救助措施。
4.
西盐场便似一带琼瑶,吴山色千叠翡翠。兀良,望钱塘江万顷玻璃。更有清溪、绿水,画船儿来往闲游戏。浙江亭紧相对,相对着险岭高峰长怪石,堪羡堪题。家家掩映渠流水,楼阁峥嵘出翠微,遥望西湖暮山势。看了这壁,觑了那壁,纵有丹青下不得笔。
——关汉卿《一枝花·杭州景》
关汉卿(约1234年—1300年),“金遗民,入元不仕”,一生主要在大都(今北京)从事戏曲创作,晚年到过杭州,其创作杂剧六十余种,《窦娥冤》《救风尘》为其代表作,多反映社会现实、人民苦难及反抗精神,为元曲四大家之首。关汉卿生于北国,对有湖山之胜的杭州,早已心向往之,这首曲是他到杭州后所写。作者笔下的杭州以青绿为基调,远处吴山山色青如翡翠,钱塘江水碧如万顷玻璃,更何况到处是清溪、绿水,而户户人家,栋栋楼台,也都掩映于这碧云翠霭之中,就是最好的画家也难以描绘。
游牧民族“逐水草而居”,极为重视对水源的珍惜和保护,早期蒙古族习惯法中已有“禁止向水中溺尿”的禁忌,之后将这一习惯法列入法律,在《大札撒》中明确规定:“不得在河流中洗手,不得溺于水中。”“于水中、余烬中放尿者,处死刑。”还下诏令:“金水入大内,敢有浴者、浣衣者、弃土石瓴甑其中、驱牛马往饮者,皆执而笞之。”元朝建立后,中原地区水资源相对丰富,如何防止水患、利用水资源成为重要任务,朝廷着手建立、完善水资源管理机构。据《元史·河渠志》记载:“元有天下,内设都水监,外设各处河渠司,以兴修水利,修理河渠为务。”
《大元通制条格·田令·农桑》用了较大篇幅对水资源利用加以规定,确立了水资源分配、利用“利国便民”的原则,内容包括方便就近灌溉、灌溉优先于水碾、公平分配、协调河运等方面。同时,鼓励民众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水资源:“近水村疃应凿池养鱼并鹅鸭之数,及种莳莲藕、芡菱、蒲苇等,以助衣食。如本主无力栽种,召人依例种佃,无致闲歇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