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一部书,能认识一个人,读一部呕心沥血写就的书,能充分地认识一个人。这是我研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任卫华遗作《刑事证据判断》一书过程中头脑中多次涌现的想法。
工作33年,见过多起公安侦查移送起诉涉被害人死亡的刑案,却因检察或审判环节认为证据不到位未予认定,近期想进一步研究其中几件案件并为此查阅资料,始见该书。
仅凭该书名及目录——证据的品性,证据判断的经验,证据的识别,翻供的甄别,证据的证明力,证据不足与合理怀疑,基本证据等七章及其细分目录,加之以方括号特别标示的106个案例贯穿该书,直感告诉我,这应是我想读的书。
因为我内心早就念及过类似书稿。多年从事检察调研所形成的习惯,我会特别关注工作中的问题,而我知道实践中有相当一些案件,由于侦查工作粗疏,给后续检控审判带来困难,为此,我曾建议从事刑事检察工作的多位同事,可留心收集这方面鲜活的素材,汇总梳理后,反馈公安,应可以促进整个刑事办案工作,亦可研究撰文,甚至可以构思成书;我也曾设想,如果可能,我甘愿尝试,可终未践行,所以,当发现该书时,真有点得来全不费功夫的惊喜。
研读该书,是一个享受的过程,掩卷沉思,感觉满满的收获。我为自己某些思考或困惑在该书中找到解答、获得启示而感到欣喜,更为自己对证据疑难案件应如何审查认定与作者的思考认识有不谋而合之处而感到高兴,有着与作者进行精神交流后的愉悦感,并由衷地佩服作者全面、细致、深刻思考和说理且对他充满敬意。
“阅读证据是证据分析和比对的基础……不同的阅读者对同一证据的了解常常不尽相同,其中的一个原因是在于阅读证据的细致程度有差别。这种差别对证据分析和判断的准确与否关系很大。”此论述看似浅显,由于作者结合案例,让人印象深刻。
“通常情况下,被采信的诉讼证据,就是用于定案的证据……采用证据时,固然需要考虑证据对事实的证明作用,但也要考虑裁判案件对这种证明作用的需要。如果在证据组合中具有重要作用的证据已经足以认定案件事实,对在证据组合中不具有重要作用的证据也可以不予采用。”这是作者结合案件证据具体分析后所作的概括,它回答我在看刑案侦查卷时常有的疑问:“真需这么多证据材料?有的难道不可削减?!”
作者总结提炼出的刑案环节分析法,并结合案件具体运用,让我特别受益。一起刑案,一般有诸多环节,案件越复杂,环节越多,每个环节,都需有证据证明,方可认定案件。作者在述及刑案环节分析法之后,大量运用该方法。一次次划分案例各环节,然后分析、判断各环节证据(情况)进而得出结论,这是我第一次如此充分清晰地看到一个高水平法官审查判断案件证据时的心理过程,象是一次次接受面对面讲解和辅导,它让我逐步明白、学会乃至掌握和运用该方法。这对于刑事办案实践经验不多的人,真是一本很好的教材。
作者运用刑案环节分析法时,令我印象特别深且具有启发意义的是:对一个案件如果共有三个环节,其中关涉到第二环节即案件核心案情的环节,其证据证明结论存有疑问,可以由第一和第二环节证据证明结论充分予以弥补,从而认定案件。该思路能解决许多疑难案件认定问题,包括我曾研究过以及这次想进一步研究的几个案件。
作者全书所举的106件典型案例,在证据分析论证后,除少数外,绝大多数持肯定结论,这表现出作者重在打击犯罪的取向。他身为法官,在纷繁复杂的案件证据面前,尤其是当案件的证据存有缺失或者缺陷时,通过对证据深入细致周密的分析,根据证据(情况)的细节、逻辑、情理等因素,对案件的疑难证据作出判断,或采信或排除,把握住案件基本事实作出裁判,其透过现象看本质,避免让真正的罪犯逃脱法网本领,让我从中看到他的敬业、智慧、勇敢和担当。他在论及“证据价值认识”时说:“在一般情况下,根据证据的表面内容,就可以判断证据之间是否印证以及印证的合理性程度。在特殊情况下,则不是这样,在有些证据之间,证据外在内容似乎没有相互印证的作用,而这些证据内在的合理性因素却存在确实的印证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忽略证据之间内在联系,只从外在联系的角度看待证据,就会对证据的印证关系视而不见,由此忽略相关证据的存在,甚至会忽略高价值证据的存在。因此,如果证据之间的外在联系不够明显,我们就需要探究它们之间有无内在联系。能否认识关联证据的内在联系,关系到我们能否认识证据的固有价值,这对于证据判断结论的正确与否,有着重要的影响。”这应包含作者很深的体悟和理解,很具指导意义,可当下司法实践中,刑案案件证据分析判断似乎有些变得简单直白浅显,少了些技术含量,以至于有的司法人员遇到认识有分歧的案件,动辄会想按“疑案从无”原则进行处置的倾向,该现象很令人担忧。
作者用“基本证据”替换了“两个基本”——他是刑案“两个基本”标准的支持者和践行者——这是该书最重要部分。他提出了基本证据标准,并对此进行深入全面的研究论证。共列举的11个全案,个个经典,也许是作者一生所办理案件中精选而出,每个案件,审判人员均存在是与否的分歧意见且充分展示,作者则在充分分析了两种对立意见基础上,全部作出肯定性结论,分析中不乏对工作差误直言批评。研读该部分内容,我常设想,这批案件放在当下,持否定性意见可能会更甚,不排除多数案件会作出否定结论。
读完全书,再看他序言中一句话:“在证据收集不全面的情况下,缺失一些不重要的证据,甚至缺失少量的重要证据,是否从根本上影响案件事实的确认呢?这是证据判断最难解但又最有意义的问题,因为,总会有一些案件收集不到全面的证据。”你不得不承认,作者确实是潜心研究并解决刑事审判中“一件最难解但又最有意义的问题”,该书应倾注了他的生命。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断,基于我了解作者一些信息。该书的封二,有作者照片和他的生卒年(1953.2-201611)及简历: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工作20载,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监察局局长,具有丰富的刑事审判工作经验。作者(自)《序》写于2016年4月,2016年11月去世。该书2017年7月第1版2017年12月第2版。作者除与熊选国合编过书外,法律期刊网上没有他就刑事证据审查判断所发表的论文。根据这些信息,我研读该书期间,似乎看到一名清瘦的法官抱病撰书的身影,因此,我有理由相信他是用生命完成这部书稿,这也是令我感动并写上述文字的理由。
斯人已逝,幽思长存,写此文字,致以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