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提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的目标要求,并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专章部署。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点和着力点,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系统性工程,需要凝聚各方,形成合力,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发挥重要作用。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方向正确和政治保证有力指向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绝对领导。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是检察机关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贡献“检察力量”的坚实保证。检察机关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对于检察工作的宏观部署,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的每一项具体要求,坚持党的中心工作推动到哪里,检察工作就跟进到哪里。要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政治属性。检察机关是在党领导下形成、发展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这个维度上,检察机关不仅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更是政治机关,要把“讲政治”贯穿检察履职的各环节、全过程。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上。检察机关不仅要在行动上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把政治建设摆在工作的首要位置,更要在思想上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注重提高检察人员,特别是“关键少数”的政治能力与政治自觉;坚决反对和抵制西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观点,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依法履职,共绘法治“同心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能脱离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机关通力合作的基本语境。《决定》为画出法治“同心圆”提供具体路径,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同主体形成合力提供重要指引。比如,在宏观方面,《决定》提出“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在微观方面,以具体衔接制度为抓手营造有利的基本环境。《决定》强调,“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从检察机关视角来看,这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发挥自身作用,提供了基本遵循。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贡献“检察力量”,必须牢记民心就是最大政治,必须以人民为中心。民生所望就是检察所向,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是检察机关自我完善的源头活水。首先,要强化人权保障。《决定》强调,坚持正确人权观,这是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路径之一。就检察机关而言,要抓实“检察为民办实事”,有序推进“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对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要下大功夫。坚持“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检察履职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其次,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决定》强调,“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制定专门矫治教育规定。”一方面,检察机关要依法从严从快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未成年被害者筑起“挡风墙”;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对于涉罪未成年人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认真落实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基础要求。相形之下,完善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机制,助力涉罪未成年人“向阳而生”才是从“根”上解决问题。再次,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决定》强调,“改进法治宣传教育”,更是对法治宣传教育提出从“有”到“优”的新要求。从供给侧来看,法治宣传要依靠“人”来实现,因此培养一批素质高、能力强的法治宣传专家是当务之急。同时,通过“乡村法律明白人”培训、网格员培训等方式拓宽法治宣传的“后备军”。从需求侧来看,既要创新普法方法,通过“线上+线下”全覆盖的形式开展法治宣传工作,又要将青少年等重点群体视为法治宣传的重要对象,予以高度重视。
加强检察机关涉外法治工作。《决定》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生动体现,也是党的二十大提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最新表达。加强检察机关涉外法治工作是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客观要求,也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涉外法治建设中肩负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的职责使命。加强检察机关涉外法治工作,为中外检察法治理论与实践提供互相交流的通道,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贡献“检察力量”提供“通风管”。具体到检察工作领域,体现为实践发展与理论建构“双管齐下”:一方面,要从组织、工作体系、人才建设、国际合作等方面推动检察机关涉外法治实践迈向新高度;另一方面,秉持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促进涉外检察理论发展。
(作者分别为西南政法大学数字法治政府研究院研究员、立法研究院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