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75年来,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上下求索、风雨兼程,经历了从初创、振兴到繁荣发展的历史进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1949年至1977年中国行政法学初创时期,行政法学研究以管理论为主导,强调行政法的管理功能,以适应新中国成立初期巩固国家政权和稳定社会秩序的现实需要。在管理论视阈下,行政法被视为一种国家管理工具,以维护公共秩序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为目标,强调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时的效率和效益。这一时期,管理论对行政法律法规的制定产生了深刻影响,如土地改革法、《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等都带有浓厚的管理色彩,倾向于采用强制性和命令性手段,行政法学研究也体现出对行政管理学理论的借鉴与依赖。
1978年至2011年是中国行政法学的振兴时期,行政法制建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背景下迅速发展。1989年行政诉讼法、1994年国家赔偿法、1996年行政处罚法、1999年行政复议法、2000年立法法、2003年行政许可法、2011年行政强制法等相继颁布,标志着中国行政法制体系初步建成。就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而言,转向更为多元的探讨,发展出控权论和平衡论为代表的两大流派。就有关行政救济的研究而言,以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为分水岭,我国行政法学研究视角由立法论转向解释论,大量关注个案裁判的研究成果涌现。就有关行政行为的研究而言,学者们对行政行为进行了类型化分析,区分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等。对行为效力进行深入探讨,包括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等。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行政法学研究迈入繁荣发展新阶段。厚植于中国式现代化本土实践,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法法典化等成为新时代行政法学研究持续关注的新问题。首先,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贯穿行政纠纷多元化解格局的重要理念。“解决行政争议”是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明确作为立法目的在第1条中新增的一项内容。2019年“五五改革纲要”,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正式写入。与此同时,行政复议法“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定位、行政检察的创新发展,都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为共同追求的目标。行政法学界从不同纠纷解决机制切入,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及行政公益诉讼层面,对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内涵和实现路径予以多角度解读。未来,还应加强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视角下不同解纷机制之间的衔接研究。其次,行政法法典化是行政法学体系化追求的终极目标。《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要求研究启动行政基本法典的编纂工作。就行政法典制定的正当性、编排体例等问题,行政法学界进行了全面而深刻的探讨。再次,风险规制研究是行政法学原理因应风险社会转型的体现。在当前政府将公共风险防治作为常态工作背景下,行政法学需要拓展其研究范围,面向“未知”,运用法政策学方法、引入预防原则和应急原则等。研究的关键涵盖风险规制的不确定性、风险规制形式的选择、风险规制程序的构建等多个方面。最后,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是行政法学研究必须回应的时代命题。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数字平台的建设和应用,推动数据共享和资源整合。为促成“数治与法治的双向奔赴”,数字行政法的核心议题包括但不限于:对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本身正当依据和基础理论的宏观思考、如何防范新技术带来的行政权力扩张及个人信息保护不足等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