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司法体制机制是提高国家治理水平、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对“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中华法系源远流长,蕴含了丰富的法律思想和实践经验。这些智慧不仅体现在古代司法制度的构建中,而且能够为现代司法监督实践提供相应的启示。
古代司法监督的核心理念
在浩瀚的历史长河中,中华法系以其独特的文化底蕴和哲学思想,孕育了深厚的司法监督理念。这些理念不仅体现在古代法律制度之中,而且具有深远影响。其核心在于“公正”与“慎刑”,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中华法系司法监督的基石。
公正,是司法活动的首要价值追求,也是中华法系司法监督的灵魂所在。荀子指出:“公生明,偏生暗,端悫生通,诈伪生塞,诚信生神,夸诞生惑。”这句话阐述了公正、诚信等品质在司法与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公正不仅是司法活动的核心灵魂,亦是司法监督的坚固基石。在中华法系传统中,基于对公正的不懈追求,构筑了司法监督体系的坚实基础,使其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可或缺的重要机制。在古代,司法官的素养不能仅仅局限于对法律条文的熟练掌握,还在于其内心深处所秉持的高尚职业道德与诚信精神。正是这样的诚信精神,才让司法判决充满了公信力,赢得民众的深切信任与广泛尊重,从而进一步巩固了司法的权威性和神圣性。荀子提出的“诈伪生塞”的警示,如同一面明镜,映照出司法监督中必须严加防范的欺诈与虚伪之恶。因此,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全方位监督与有效制约,成为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和权力滥用的关键所在。
慎刑,是中华法系司法监督的又一重要原则,它强调在适用刑罚时应当谨慎、慎重,要避免轻率定罪、滥施刑罚。《申鉴》一书指出:“惟慎庶狱,以昭人情。天地之大德曰生,万物之大极曰死。死者不可以生,刑者不可以复。”这句话强调了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持有的谨慎态度。“庶狱”指的是众多的诉讼案件,而“慎”则是对待这些案件时应有的审慎、细致之心。也就是说,司法活动应经过深思熟虑,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判决都符合正义与公平,从而彰显“人情”——即人心所向、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和法律精神。通过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制约,可以有效防止司法腐败和权力滥用现象的发生,确保司法公正得以实现。对于可能出现的错判、误判等问题,应设立严格的纠错机制,及时纠正错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在司法实践中,“慎刑”原则体现在对案件事实的严格审查、对证据的全面收集与严格认证、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保障等方面。同时,还提倡宽严相济,例如,在服辩制度中对于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的犯罪分子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体现了古代司法文明的人文关怀。
古代司法监督的制度保障
在历史的长河中,司法制度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稳定与民众的福祉。在古代,尽管受制于时代的局限,但各朝各代均不同程度地探索并实施了司法监督制度,以期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笔者拟以古代司法监督的制度保障为视角,以出使巡察、案件复核、民众申诉三大制度为例子,探讨其主要机制及历史意义。
出使巡察制度。巡察与巡视制度是我国古代司法监督的重要手段。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巡察与巡视活动,上级官府或监察官员可以深入了解地方司法活动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和指导。古代通过建立巡视制度,派遣使者或官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巡行地方,能够直接了解民情,减少冤错案的产生。这种制度设计旨在打破地方权力结构可能形成的封闭与腐败,确保司法公正能够深入基层,触及每一个受害者的心声。“庶以矜隐之念,昭被四方”这一段话表达了巡视官应以同情与怜悯之心对待百姓疾苦,并将这种关怀之情广布天下。这不仅是对巡视官个人品德的要求,更表达了古代司法监督体系的价值取向:司法应以人为本,关注每一个个体的命运与尊严。明代在巡察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还非常重视对官员法律素养的考察。“凡国家律令并续降条例整理,有司官吏须要熟读详玩,明晓其义。监察御史、按察司官所至之处,令其讲读,或有不能通晓者,依律究治。”通过要求各级官吏熟读国家律令,深入理解其中的含义,以确保他们在执行法律时能够准确无误,减少因无知或误解而导致的司法不公。这种对法律知识的重视,体现了中华法系司法监督的智慧之一,即强调法律执行的专业性与准确性。
案件复核制度。古代司法体系普遍设立了复审与复核程序,例如《通典》记载:“其事有大者,则诏下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同按之,亦谓此为‘三司推事’。”这一制度在明清时期得到继承和发展,演变为“三司会审”,即由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共同审理重大疑难案件。这些制度通过更高层级的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有效防止了司法官的徇私枉法,保障了司法公正。申诉与复审制度是我国古代司法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御史在这些制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据《汉书·刑法志》,汉高祖时就专门下诏:“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文中特别提到“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这反映了古代司法实践中对于疑难案件的谨慎态度。面对证据不足或案情复杂的案件,司法官倾向于不轻易作出判决,而是通过复核程序寻求更高级别的指导,这体现了司法公正与审慎的原则。这种复核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救济途径,使得那些因证据不足或司法不公而未能得到公正判决的案件有机会得到重新审理。这有助于纠正错判、误判,维护司法公正。案件逐层上报的过程不仅保证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也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与遵循。
民众申诉制度。古代社会还设有允许民众直接或通过特定渠道申诉冤屈的制度,如击鼓鸣冤、上书言事等。这些机制为民众提供了救济途径,同时也对司法官形成了一定的监督压力。自晋代设置登闻鼓以来,历朝历代都重视民情上达,例如,隋文帝曾下诏:“有枉屈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诣阙申诉。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有司录状奏之。”在古代,地方各级官府均未能给予案件公正处理时,民众有权直接向皇帝或中央政府申诉。这种设计体现了中华法系对司法公正的终极保障作用,皇帝或中央政府的直接介入,能够打破地方官府的权力壁垒,为民众提供最后的救济途径和紧急申诉渠道,确保司法公正得以实现。此外,历朝历代也建立了其他制度保障民众申诉权利的实现,例如《明会典》指出:“明祖严于吏治,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诉。”在古代社会,地方官的行为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公正实施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对官员的选拔、任用和监督,通过设立监察机构、实行考课制度等方式,确保官员能够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明初这一制度允许民众在遭受地方官员贪腐、酷刑等不法行为时,可直接向中央政府提出申诉,请求公正裁决。民众申诉制度的建立和实行,体现了古代对民众权利的重视和对司法公正的追求。它鼓励民众积极参与司法监督,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和不满,从而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同时,这一制度也促使地方官更加谨慎地行使权力,避免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等行为的发生。
中华法系司法监督的理念和制度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现代司法监督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古代司法监督制度对于司法公正的追求、对司法权力的制约以及对社会秩序的维护,都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在当代社会,我们应该从中汲取精华,结合现代法治理念,构建更加科学、公正、高效的司法监督体系,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研究员、重庆市永川区检察院高级检察官。本文系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检察工作中的传承运用研究》(GJ2024C04)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