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作为基本的、底线的道德标准,无法脱离人情和社情,更不会脱离一般的情理。
□人情和天理无一不是判断犯罪构成的要件事实及量刑情节需考虑的因素,都是刑法评价的对象。
□用司法办案引领社会公正,体现核心价值观,这是办案更大的价值。
最重要的法律,刻在哪里?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给出的答案是:“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如何能让法律铭刻在公民心中?观看电影《第二十条》时,雷佳音扮演的检察官韩明在听证会上的话语甫落,电影院观众席上就爆发出如潮般的掌声,似乎从侧面回答了这个问题:司法结论回应和实现公众的朴素正义感时,法律自然就会被铭记。
影片中的主线案例极具挑战和争议——当事人王永强在村霸强奸结束后,冲出院落刺死村霸,不法侵害是否属于“正在进行”?当然,影片中最后查明的事实是,村霸的强奸行为虽结束,但对王永强的欺凌却在升级,试图持刀继续伤害王永强时遭遇反击致死。看完影片后,我脑海中久久盘旋的是,如果未发现村霸准备持刀的情节,面对欺男霸女、称霸一方的村霸不间断威胁,王永强该如何选择呢?
如果孤立地看影片中村霸这一强奸行为,似乎已经结束,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如用“如我在诉”的理念,从王永强角度就会发现,他对暴力威胁的恐惧持续存在。村霸每次强奸、寻衅滋事等行为只是一个“时间点”,长期的恶名、持续的暴力行为及准备经常来强奸的扬言,让“点”串成了一根线。每次具体的违法、犯罪,成为村霸持续、完整暴力的一部分,让王永强一家时刻处于高度危险的状态。人格羞辱贯穿始终,暴力威胁无时不在,侵害危险无法消除,可认定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如果再把视角转移到村霸视角就能看到,村霸全家插手经济活动,实施的多起违法犯罪行为对不特定行为人形成心理压力、威慑、强制,以致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不仅王永强不敢反抗,甚至所有证人都不敢作证,闻名色变,避之不及。由此可看出,村霸家族的行为属于在一定区域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对于此类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在其控制的区域内针对特定人员的持续威胁,特别是随时准备强奸的扬言,可认定为持续进行的不法侵害。当然,如没有村霸试图持刀继续伤害王永强的情节,王永强的防卫行为致对方死亡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则是另外的问题。
一个很像“事后防卫”的案件和一个让所有观众都同情的犯罪嫌疑人王永强,二者形成了强烈的价值冲突。最终,韩明检察官在听证会上的发言回应了观众最朴素的情感期待时,自然赢得公众的热烈回应,让刑法的第20条被铭记。
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公民内心铭刻的最重要法律是什么?是具体的条文吗?尽管电影的片名是《第二十条》,但对大多数公民而言,显然不可能也没必要记住过多具体的法律条文。
以刑法为例,尽管关系人的权利自由,但大多数普通人不熟悉条文也不会有牢狱之灾。这主要是因为“法不外乎人情”——一方面,法律无非是社会情理的总结和升华,也是通过法定方式形成最大公约数的情理;另一方面,社会情理就是法律存在的基础。法律作为基本的、底线的道德标准,无法脱离人情和社情,更不会脱离一般的情理。一般情况下,只有严重突破社会公认的道德底线,才可能踏入刑法规制的领域。所以,只要群众遵守社会达成共识的公序良俗,就不会走上犯罪之路。
所以,铭刻在公民内心里的法律,就是俗语中老百姓的“心中有杆秤”,也就是电影中说的“什么是法律?是天理是国法是人情。我不相信没有天理的国法;我也不相信没有人情的天理”。天理、国法、人情,不是截然区分、泾渭分明的三种判断要素,更不是简单拼图、各占三分之一,而是微观个案与宏观整体的统一,是相互渗透、相互交融的统一。人情和天理本身是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无一不是判断犯罪构成的要件事实及量刑情节需要考虑的因素,都是刑法评价的对象。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时,应全面考量,特别要考虑常理、常识、常情等经验法则。循天理、遵法律、顺人情,“这是中华传统司法长期积累的成功经验和司法智慧,也是中国传统司法长期奉行的多元价值观,甚至可以说是中华司法文明的一项重要成果”。在中国的社会建构中,天与人、情与理、德与法是互相包容、逐渐推延的关系。因此,人情大不过国法,国法压不住天理,天理不外乎人情,三者是内在逻辑一脉相承的关系。办案人只有树立这样的价值观,才能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近年来,有的所谓热点案件,正如《第二十条》电影中所呈现的反面案例,就是因为让公众大吃一惊的结论而成为热点。究其原因,无非是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脱离人情、天理而走向极端,背离了群众的内心法。
原因易寻,对策难觅。“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一直是司法办案孜孜以求的目标。新一届最高检党组强调,检察人员要“善于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办案”。上述的目标和要求,司法人员都耳熟能详,甚至多次引用在自己的总结等材料中。
只是遇到具体的案件时,有的人可能就如同电影中的韩明检察官一样,会忘了曾经说过、写过甚至给他人讲过的这些话语。公交司机张贵生的女儿质问韩明:“如果你在公交车上,你会怎么办?”这是让韩明最哑口无言的一句话,也是最简单最朴素的办案思路——“如我在诉”。
具体而言,一线司法人员面对大多数的刑事案件,应该有两个判断步骤:第一步,应该用“如我在诉”理念,把自己代入不同当事人之中,根据常识常理常情判断,大多数人通常会作什么选择?自己会如何选择?选择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原则?第二步再运用具体的法律规则验证、修正自己的结论。如果二者结论一致,则案件一般情况下不会偏离人之常情,不会背离老百姓“心中这杆秤”。如果二者结论不一致,就要高度警惕:既要坚持专业判断,杜绝忽视法律规则的“法律虚无主义”,也要坚持情理法融合,将个案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有的案件之所以会偏离老百姓“心中这杆秤”,往往就是因为有的司法人员省略第一步,直接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则寻找结论。时间日久,缺乏指引,就容易忽视情理判断,只考虑既有的规则、特定的程序和职业技巧解决案件,容易出现机械办案、就案办案,从而出现影片中“法律没错,那谁有错?”的灵魂追问。
韩明检察官可以事后用手机视频一段段播放,给公交司机张贵生分析,何时是见义勇为、何时是互殴、何时是伤害。但是,他却无法回答张贵生女儿的质问:“我爸有罪吗?对他的判决公平吗?”视频可以回放,人生不能重来。如果韩明检察官能把自己代入张贵生现场的角色就会发现,在面对人数占优的流氓骚扰女性时,张贵生装聋作哑、胆小怕事就能平安无事,见义勇为就难逃囹圄——在时间连续、空间一体的情况下,张贵生只要选择了挺身而出,除非对方彻底离开现场,否则无法放弃攻击;在敌众我寡的冲突中,也不可能如外科微创手术一般精准打击,让对方恰好丧失攻击能力而伤情不重。
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但是司法结论会影响社会的公序良俗,甚至可能重新塑造社会的价值导向,张贵生的案件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到底是弘扬见义勇为、事不避难的价值观还是鼓励贪生怕死、有难不助价值观?影片中,韩明检察官在医院被张贵生女儿逼问的场面,全场死寂。听证会上韩明检察官的发言,现场观众的掌声雷动。人心向背,跃然银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全社会的道德水准来自每位成员正义感、是非观的最大公约数。但是,正义感和是非观并非生而有之,而是社会文化的教化之功,更是司法结论指引之功。司法机关的案件处理结论如果大多数都符合老百姓“心中这杆秤”,就能塑造、打造善的公序良俗,使之更符合社会公众内心的愿景。因此,用司法办案引领社会公正,体现核心价值观,这是办案更大的价值。
《第二十条》在提醒我们,司法人员不要忘了自己也是公民的一员,内心铭刻的法律与纸面上的法律都应成为工作指引,案件要循天理、遵法律、顺人情。《第二十条》还提醒我们,法律人更重要的价值,是通过解释与适用法律的技艺,回应和实现大多数公民的正义感,让司法结论与公民内心铭刻的法律同频共振,从而指引社会的价值取向。
司法人员应铭记,“法律的权威来自哪里?来自老百姓最朴素的情感期待”!
(作者为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