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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绩效评价新理念 推动检察工作新发展
2018-08-20 09:44:00  来源:检察日报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给检察机关带来了制度授权范围调整、权力运行机制变革、人员管理模式重构等业务新形势、新格局,这在客观上需要检察人员的工作理念同步更新,以免因司法理念滞后于改革进度、落后于机制变革引发各种不和谐因素,影响检察业务工作发展。其中,坚持怎样的业务绩效评价新理念就是诸多理念更新中的重要内容之一,需要引起广泛重视。

  在实践中,以业务数据论绩效的传统理念和做法由来已久。甚至可以说,绩效评价是多年来检察人员履行职责时无法不关注、难以不遵从的“帝王条款”,其对检察业务的发展具有全方位引导、无差别约束作用。这么强大的“引领力、推动力”,如果与改革之后的检察业务、新格局不相匹配,对检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掣肘效应是不难想象的。

  张军检察长强调指出:“只有定好位、把握好这个时代坐标,才能切实谋发展,才可能强弱项、补短板、重自强!”站在这样的高度不难发现,当前各地检察机关所面对的业务状况千差万别,不同检察官所承担的业务责任、案件类别各有不同,如果单纯依靠“业务数据”进行“粗放式”绩效评价,既不能从整体上准确评估一地检察机关的业务成效和社会贡献,也无法从个体上准确评估一名检察官的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和司法效果,更难以满足改革后广大检察官对绩效评价、职业发展的新期待。而绩效评价这一业务“引路机、推动器”一旦起不到应有的引领、推动、激励作用,就难以真正实现明强弱、补短板、重自强。细思起来,改革的进程确实将检察业务绩效评价工作推上了必须走出“数据为王”传统理念的关键时间节点,必须明确与时代新坐标相适应的业务绩效评价内容、评价方法、评价标准。

  当然,长期固化的绩效评价理念的更新决非一夕之功,需要长期引导、培育,更需要反复实践在检察业务绩效评价的具体思路、工作措施之中。当前,应当从三方面努力树立业务绩效评价新理念。

  一是以案件质量、司法效果为核心。新时代检察机关提供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应当是符合时代要求、人民需求的优质“产品”。但何为优,孰为劣?以业务“数量”体现“检察产品”之优固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基础,但仅以“数量”展示履行职责成效,不仅要面对“科学性”不够充分的疑虑,也无法充分与司法责任制之下的案件质量评查评鉴、检察官年度绩效等级评定机制相衔接,其所起到的正确引领业务发展、有效鼓励创先争优的作用恐怕是相当有限的。司法责任制以提升业务质量为导向,分类管理改革突出专业化职业化目标,相应地,新业务格局下的绩效评价理应以案件质量、司法效果为核心,突出案件质量、司法效果对评价业务水平、业务担当、业务能力、业务贡献的测评价值,强调司法办案综合效果对检察机关工作成效、办案人员工作业绩的决定性作用。

  二是以工作作风、纪律表现为重心。检察业务活动的成败优劣、效率高低,历来与司法办案人员的工作作风、纪律表现息息相关。尤其是在全面落实权力清单,相应扩大检察官业务自主权能的业务新格局下,工作作风、纪律表现的作用更为突出。实践中可以看到,办理复杂程度同等的案件,有的检察官用时不到法定办案期限的50%,而有的可能耗尽法定办案期限都不一定能办结。同样是案件、业务顺利办结,有的检察官办理过程规范、文明,无任何不良社会反映,而有的检察官办理过程中不规范司法现象频出,甚至出现违反办案纪律的不良反映。这其中的差异,不仅司法者的素质能力在起作用,其工作作风、纪律表现也往往起到关键性作用。可见,新形势下对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业务绩效评价,从以数据论英雄转向以案件质量、司法效果论优劣固然重要,但司法过程同样不容忽视。唯有树立以工作作风、纪律表现为重心的业务绩效评价理念,把司法规范化程度、纪律作风表现、时代担当精神和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态度列为业务绩效评价的重点内容,业务绩效评价才是全面、客观的,才有可能最大化发挥鼓励、鞭策、引导、匡正的预期效果。

  三是以多赢共赢、整体推进为导向。传统业务绩效评价理念存在重“数据”导向,以多“做”、多出“数据”体现履行职责努力程度和成效的做法在新业务工作格局中显得有些尴尬。业务数据大多蕴含多项司法意义,过于追求一方面的功能,容易忽略其他方面的功能,影响部门之间、不同执法司法主体之间的协作,影响整体执法司法效果甚至社会总体评价。面对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面对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更高水平、更丰富内涵的新需求,面对形势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挑战,张军检察长倡导的双赢多赢共赢法律监督理念为检察业务绩效评价提供了一个豁然开朗的新模式、新导向。客观而言,也唯有以多赢共赢、整体推进为绩效评价导向,让检察业务从“苦数据久矣”的状态中解脱,推动、鼓励检察官专心办好每一项业务、每一个案件,检察业务发展之路才能越走越宽,才能不断提升水平,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作者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