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党政机关依法有效行使职权、全面履行职责,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确保机关运行保障的实效性。
正确认识和重视机关运行保障的地位和作用。“机关运行保障”大致相当于行政法学上的“受益权”,是指党政机关为依法行使职权、全面履行职责而从国家获得必要的物质上的条件支持的资格,其内容表现为国家所提供的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物质条件,是一种必要的保障和支撑。失去了这种保障和支撑,在很多情况下便无法期冀党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全面履行职责。
机关运行保障应当以科学的保障计划支撑。为切实保障党政机关的合法、正当需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采用机关运行保障计划的路径和方式。只有计划本身是科学的,才能达成当初的目的,避免带来费用负担及各业务部门难以依法行使职权、全面履行职责等重大损害。为改善和提升机关运行保障计划的实效性,须夯实机关运行保障计划的科学基础。制定科学的保障计划,应当切实把握具体状况和相关政策,一方面要考虑所制定的计划是否能满足各业务部门的正当需求,另一方面还要考虑该计划如何才能落到实处。
机关运行保障计划应当坚持法治原则。自2006年公务员法施行以来,已建立起相对完备的公务员法制体系,而在公物法制方面则还远没有形成体系。2012年制定施行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按照加强管理、规范工作、保障正常运行、降低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要求,明确了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资产和服务管理的基本制度,对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的预算管理作了规定。然而,该《条例》仅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已无法适应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党政合设、合署机关运行保障的新形势。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亟待修改完善相关法规范,制定相应的法律,为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提供法律依据,为改革后的党政机关运行的正当需求提供切实的保障。
机关运行保障计划应当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在机关运行保障计划的制定阶段,应当建立健全各业务部门能够反映意见、表达诉求的机制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确认相关意见和诉求的机制。在机关运行保障计划的实施阶段,应当注重情势变化及各业务部门的正当需求变动,处理好原则和例外的关系,支持机关运行保障计划随着情势变更和需求变化而变动。机关运行保障计划的实效性建基于计划自身的合理性,而利益的复杂性和情势的多变性,往往决定了人们认知的局限性,难免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部分计划无法实施的情形。必须为各业务部门提供有效且多元的反映需求变化的渠道。
机关运行保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注重业务部门的作用。在充满不确定性的风险社会,以行政计划的形式推进行政活动,既是必要的,也是伴随风险的。为避免这种事先判断带来巨大损害等风险,同时避免无规制而导致权力滥用等灾难,现代国家注重在依法行政原则下运用计划的方式来应对社会的激烈变化,进行风险规制。作为硬性规范的法规范和作为柔性规范的计划,都应当重视并切实发挥各相关业务部门的作用。
机关运行保障计划应当以科学评价机制为支撑。要保证机关运行保障计划的实效性,必须以具体的现实情况为基础制定计划,并在实施过程中允许按照情势变更而修正计划,进而对需求变更和计划修正给予科学评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这类需求和计划的修正予以科学评价,并为接下来完善机关运行保障计划确立更加科学的路径和方法。这种科学评价机制能够支撑机关运行保障计划切实可行,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对党政机关合法、正当需求的回应。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