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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同意买卖个人信息也属违法犯罪
2018-08-15 10:22:00  来源:检察日报

  近些年,随着电商的发展,网上非法买卖身份证、银行卡等身份信息的黑色利益链日渐形成,已经大量涌现出“叫卖”电商账号(网络店铺)的QQ“卡商群”和交易网站,严重侵犯了实名开店、账号实名制等网络空间的安全性规定。

  “叫卖者”在这条黑色产业链中居于上游,他们寻找愿意出售个人信息的公民(下称“出售人”)注册网络店铺账号,再将一整套个人信息(账号注册人的身份证、银行卡等)打包为“产品”,通过“卡商交流群”、交易网站等明码标价转卖给他人,进而被用于售假、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出售个人信息的群体主要是城郊或农村地区的民工、老人等,一方面,他们身份证件等使用频率较低,而出售个人信息能得到几十元甚至上百元收益;另一方面,他们对个人信息保护及法律制度缺乏认知。但是,为了逃避打击,“叫卖者”通常会让出售人签订“个人信息转让授权书”,即出售人同意购买者使用其身份信息。

  不同于常见的窃取、诈骗等方式,这种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经过了信息所有者的书面同意。那么,“叫卖者”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账号注册者(出售人)同意出卖自己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影响“叫卖者”和后手购买人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首先,刑法要站在整体法秩序的立场上进行实质评价。一方面,网络店铺注册者(出售人)写的“个人信息转让授权书”没有法律效力。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确立了“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网络实名制原则,因此,网络店铺买卖违反了网络实名制。另外,各大电商平台均禁止网络店铺的买卖,这种买卖网络店铺的行为,也违反了电商平台的合同约定。另一方面,按照合同法第52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无效合同。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的店铺注册皆免费,如果购买者出于正当目的,完全可以实名注册店铺。但事实上,网上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黑色产业链,其下游便是售假、诈骗等犯罪,购买者之所以要(大量)购买他人注册的店铺账号,往往缺乏正当目的。因而,这种签订授权书都是为了掩盖其后实施售假、诈骗等非法目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退一步讲,即便该“个人信息转让授权书”系合法民事行为,也不妨碍刑法在整体上进行实质评价,将购买者的行为评价为犯罪行为。在法理上,民事有效与刑事违法,属于两个不同层面的评价。例如,在集资诈骗罪中,即便集资者和出资者单独签订的民事借款合同有效,但考察全案仍然可以将集资行为评价为犯罪。

  其次,信息自决权不能否定购买者的刑事责任。公民个人信息首先是一种人格权,人格、身份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不能随意买卖。因而,刑法应当规制这种交易人身权利的行为,信息自决权只是出卖者无罪的理由,但并不能否定“叫卖者”、后手购买者的刑事责任。例如,人贩子经过越南妇女同意,将其转卖到中国农村做媳妇,人贩子构成拐卖妇女罪,收买者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越南妇女的同意,不是人贩子、收买者免责的理由。同理,经过同意购买他人的身份信息,同样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最后,信息自决权不能否定出卖人的行政违法性。信息所有者出卖个人身份信息,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具有行政违法性。在群体社会,滥用私权的行为可能具有违法性。处分私权必须符合社会秩序的要求,例如,性权利是个人私权,但是,卖淫女同意出卖性权利,没有侵犯个人利益,但侵犯了社会秩序,仍然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不仅关乎个人权益,还涉及公共利益、影响社会秩序。如身份证是社会管理的手段,也是社会成员互相识别与信赖、从事社会活动的中介。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1条规定,“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可知,公民身份证具有双重属性——个人权益与社会秩序,这意味着公民身份信息具有公共属性。换言之,公民出卖自己的身份信息,必然会损害社会秩序,因而具有行政违法性。无正当目的出卖身份证(信息),事实上是后续违法犯罪的帮助者,正因如此,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公民出卖自己的个人信息,可以依据信息自决权排除犯罪性,但又因个人信息的公共属性而可能构成行政违法。

  (作者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