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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要有“狠劲”和“准心”
2018-08-13 09:47:00  来源:检察日报

  黑恶不除,民不安,国不宁。

  黑恶势力作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一个毒瘤,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也影响到了社会的繁荣稳定,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大检察官研讨班的部署,从维护党的执政地位、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高度,在专项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对黑恶势力来一次彻底的“大扫除”,破除“关系网”、打掉“保护伞”,真正做到除恶务尽,通过开展专项斗争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让人民群众带着满满的安全感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扫黑除恶要坚持问题导向。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检察机关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嚣张气焰,初步形成了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时也应当看到,由于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复杂多样,检察机关在专项斗争中还面临不少新问题亟待解决,必须通过着力破解难点问题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针对专项斗争存在不平衡的问题,各地检察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症下药。案件数量多的地区,要格外注意把握案件质量;斗争成果不明显的地区,要弄清楚是涉黑涉恶问题确实不突出,还是重视不够、摸排发动不全面、打击不深入;在经济发达地区,要有针对性地查处“现金贷”“校园贷”等非法牟利方式背后涉及的黑恶犯罪;在农村地区,要有针对性地查处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的“村霸”“镇霸”等黑恶势力。针对法律适用、协调机制、办案能力等方面的问题,要加强学习,准确理解已出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增强法律适用。同时,既要紧紧依靠党委政法委的组织协调,又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衔接配合与沟通协商,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共同解决黑恶犯罪认定难、取证难等问题。上级院要加大对下指导力度,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证据指引、组织开展相关培训等方式指导基层办案,提高基层干警办理涉黑案件的能力。

  扫黑除恶要有“狠劲”。“狠”体现在三方面。一是要有打击的力度。对重大黑恶势力犯罪,要出重拳,下重手,形成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依法从快批捕、从快起诉,特别是对组织者、领导者、核心成员、骨干力量要加大惩处力度。二是要有打击的广度。办理普通案件时,也要有扫黑除恶这根弦,看一看背后有没有黑恶势力犯罪的蛛丝马迹,对黑恶犯罪坚持打早打小。要认识到,对于人民群众早就十分痛恨的黑恶犯罪,如果还按普通犯罪处理,就是不讲政治,就是麻木不仁。三是要有打击的深度。扫黑就要铲除黑恶势力生存土壤,这个土壤就是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能够长期横行一方、作恶多年的黑恶势力,或显或隐都有“保护伞”。只有将“保护伞”彻底铲除,才能真正做到除恶务尽。因而,无论批捕公诉还是诉讼监督工作,都要注意“保护伞”的查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快速移送、反馈机制,确保办理涉黑恶案件与打击“保护伞”同步进行。

  扫黑除恶要有“准心”。准,就是要依法。是黑恶势力犯罪的,一个也不放过;不是黑恶势力犯罪的,一个也不能凑数。在批捕起诉工作中,要把严格依法办案贯穿专项斗争始终,不搞指标化,不走偏不走样不走过场,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既不降格处理,也不人为拔高,进一步提高打击质效。针对新时期黑恶势力“软暴力”倾向和规避法律、逃避打击的智力犯罪倾向,要加强情况汇集、分析,加强政治、法律、社会等不同角度的研判,充分用好政治智慧、法律智慧,把握好事实、证据和规则,确保指控有力,提升办案效果。在履行法律监督过程中,要充分履职,确保涉黑案件的办理不枉不纵,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既要加强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等问题的监督,又要加强对违法立案、非法取证、轻罪重判、无罪判有罪等问题的监督,还要依法监督刑罚执行机关是否严格掌握黑恶势力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确保每起黑恶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黑恶不扫,社会难稳;黑恶不除,民心难安。各级检察机关要抓住中央督导有利契机,把中央的要求和大检察官研讨班的部署落到实处,打好专项斗争主动仗、攻坚仗、整体仗,扫出朗朗乾坤、清风正气,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