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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中伪造签名、印章情况突出应引起重视
2018-06-07 09:34:00  来源:  作者:李超

   2016年以来,海州区检察院共受理6起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生效民事判决、调解书申请监督案件,经审查,该系列案件,均系他人冒充借款人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上签名、捺印、盖章,借款人或保证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后才知道合法权益受侵害,于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鉴于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该院对这些案件均作出监督决定,且获采纳。金融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伪造他人签名、签章情况突出,危害严重,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妨害了金融秩序和司法秩序,亟须引起重视,并加以规制。

  一、案件特点及社会风险点分析 

  (一)案值较大,社会危害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相较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案值较大,并且多数涉及企业贷款,一旦被做手脚,嫁祸于人,社会危害严重。在该院办理的6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除1起个人经手贷款标的为29万元外,其余5件均为企业贷款,且标的都在300万元以上,总案值高达3000万元,有的仅利息就达300余万元。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相对集中,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与交通银行连云港分行各占3件,其中个别案件系放贷银行内外勾结的产物,反映了部分银行在管理上存在乱象,给行为人留下可乘之机。同时,金融机构的企业化运作, 又将银行置于风口浪尖,一旦发案集中,呆帐、死账、核销帐增多,放贷银行势必损失惨重。 

  (二)手段隐蔽,不易被察觉。伪造签名、印章本身带有欺骗性,通常情况下都是秘密进行,对借款人、保证人予以隐瞒,甚至存在银行工作人员监守自盗,或与借款人恶意串通的情形。如孙某某骗取贷款一案,其作为银行信贷员,以其他公司名义,采取虚列用途、虚构贷款材料、伪造印章、签名等方式,签订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将骗取的贷款归自己使用。有的进入诉讼环节后,借款人还伪造授权委托书,作为保证人的诉讼代理人应诉及代收文书。尽管人民法院在借款人、保证人不在案时,采取了公告方式送达,但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借款人、保证人很难及时知晓。通常情况下,均为在其账户、财产被查封冻结之后,才知道自己的权益收到侵害。 

  (三)再审困难,救济不及时。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吃了哑巴亏后的借款人、保证人自然不会善罢甘休,这样,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便在情理之中。然而,实践表明,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已然沦为一种形式,或作为检察机关受理案件的前置程序而存在。该院受理的6起案件中,被冤枉的借款人或保证人,虽然都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但均被人民法院以超过再审申请期限,或基于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签字、捺印系他人伪造为由,驳回再审申请。这既有人的主观认识上的原因,如对“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理解不一,“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是否适用方面存在分歧等等,也有审判监督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的弊端,如现有司法解释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不予准许。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一方面因为不知其权益受侵害,造成申请迟滞,另一方面凭借自身能力又无法调取银行信贷资料或人民法院存档资料,更不能申请对签字或签章进行技术鉴定,自然使申请法院再审救济途径陷入了死胡同,而只能仰赖于检察机关的柳暗花明。 

  该类案件一般案值较大、手段隐蔽、救济不畅等特点,势必让金融机构不良债务风险加大,并且给所谓的借款人、保证人生活经营带来极大不便,不仅耗费了很多时间、精力、财力,也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并对司法公信力带来冲击。  

  二、应对措施 

  (一)从自然主体层面,加强对重要证件及印章的管理。个人或法人单位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自身的证件及印章,尤其是对具有法律效用的证件、印章,在遗失时要及时挂失并登报声明。严防将身份证、户口簿、介绍信、印章等证明身份的物件、文书出借给他人使用, 若对外出具相关文书,必要时可在文书上注明具体用途,防止他人持相关证件、印章或文书冒充本人、本单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二)从金融机构层面,加强对合同签订的规范与审核。金融机构,作为预防此类怪象的第一道,也是最为重要的关卡,务必要增强防范意识,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在营业场所进行,并让本人或单位授权委托的人亲自到场。必要时,应加强对当事人证件的跟踪核查及相关影像采集。经贷数额较大的,可由不同部门或不同工作人员分别进行采集或确认,提高准确性,并有效杜绝工作人员与相关人员恶意串通,防止祸起萧墙。规范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加强监督,避免违规操作。对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作为主管的银监部门,更应强化对此类现象的规制,及时健全和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从司法救济层面,审慎审查并畅通救济渠道。司法机关在审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资信材料时要务必审慎,并尽可能适用直接送达,防止他人提供虚假地址、虚假授权文书或冒名签收法律文书。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及时发布相关案情或法律文书。法检相关部门,应强化沟通和联系,及时召开联席会议,或拟定规范性文件,统一思想和认识,统一执法尺度,对伪造证据的金融借款案件,一律适用“权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申请再审的期限标准。对确有错误的民商事案件,切实奉行有错必纠的原则,不包庇、不护短,该追责的追责,该司法处罚的给予司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作为立法部门,亦应强化调研分析,针对当事人救济困难的现状,及时修改或完善相关司法解释,降低受案门槛,赋予申请人更多的救济机会和渠道,依法为当事人创造高效、便捷、文明的司法环境,以回应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维权吁请, 提高司法为民服务水平,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实践成效 

  2018年2月17日,海州区检察院针对上述违法违规突出的情况,向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连云港监管分局发出检察建议, 建议其对业务范围内的银行业健全制约机制,强化监督;遏制违纪违法,惩防并举;强化廉政教育,提高素质。银监会连云港监管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给予高度重视,开展了银行业违规违纪整治专项行动,及时向海州区检察院作出回函: 一是开展风险排查;二是深入整治员工行为;三是强制推行双录;四是严厉进行问责处理;五是构建长效机制。并且,对我院的监督支持表示诚挚谢意,该类案监督和行业监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效遏制了上述违法违规操作突出的现象。 

                        (作者单位:海州区检察院)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