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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民告官中的适格被告
2018-04-13 15:18: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王心禾

    4月9日下午,江女士和3岁儿子打算在位于湖南长沙三一大道跨线桥附近拍照留念,不料,还没来得及拍照,身后倚靠的护栏突然断裂,江女士和儿子从桥上摔了下去,随后两人被紧急送医。万幸的是,经初步检查江女士儿子仅轻微擦伤,但江女士全身多处骨折,受伤严重。这断裂的护栏究竟归哪一部门管理,江女士犯了愁,“不知道打了多少个电话,都说不归他们部门管,现在都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江女士表示,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现在连被告都不知道该是谁。”(4月12日《潇湘晨报》)

  从刊发图片看,“护栏钢管”从埋入不深的水泥石墩里断出来,石墩上固定护栏的螺丝“锈迹斑斑”,报道还称“现场没有设立任何警示标志”。谁该为此事担责?属于质量问题引发的事故吗?这些疑问需要有关部门来调查和解答。不光因为断裂面可疑,还在于,如果凭江女士和3岁儿子倚靠拍照之力,就能让两根钢管从水泥石墩里断裂出来,那么,换个人倚在那儿,类似事故可能同样会发生,只是时间问题。

  “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是任何一个有此遭遇之人的正当权利。而查不到断裂护栏的负责部门,该不该成为维权人的拦路虎?值得思考。

  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第49条),“有明确的被告”是原告起诉的条件之一。即谁是被告,由原告找出,这是法院审查原告的起诉能不能被立案的要件。如果原告找错了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23条),“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可见,在审理起诉阶段,法院对谁是真正被告即有调查和自我判断的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1条),原告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期限。当事人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可见,行政诉讼原告承担着寻找被告的义务及不利风险,法院也承担了实质性判断谁是被告的义务。

  不否定诉讼实践已把复杂问题变得娴熟起来,但这可能不是最利于原告权利救济和方便诉讼的安排。行政机关职权分工问题始终相对专业,且不断变动;政府信息公开水平和民众理解程度,也会影响这个义务的完成;行政职权还有授权、委托、因撤销合并而来的职权承继等情况,这些内部组织性信息往往不易被普通民众获知。这都加大了义务完成的困难。原告不能准确找到被告,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影响到诉讼进展、诉讼效率,甚至导致诉讼失败,不利于实现原告权利救济。

  对此,可否考虑,让确定谁是被告的义务从原告和法院身上转移,由行政机关自己来定?有人会觉得矛盾,本身谁管就不确定。其实,职权不明的多个部门共同上级(比如当地政府)对此有责任、也有能力在被告不明确情况下指定最合适的应诉部门。明确被告的义务由行政机关承担,能够解决目前的难题,也是一些国家的立法选择,实践证明,能够更好地实现对原告权利救济,减少诉讼困难。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