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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情并非壁垒森严
2018-04-12 09:39: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金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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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观点认为,法与情是两个相互绝缘甚至冲突的存在,要谈法治就要尽量避免谈人性,要从事司法工作就连人情也要避而远之。但笔者不认为法与情之间壁垒森严。法不容情的说法,真正排斥的乃是私情、私利,而不是善良的普遍人性和纯真情感。

  “夫天地之常,以其心普万物而无心;圣人之常,以其情顺万物而无情。”法与天地、圣人相类似,着眼于普遍的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需求,要求法治的参与者不为私情和私欲所累、不为眼前和局部的好处所惑、不为个体和小集体的利益所动,这样才能做到同类事物能得到同等对待、同样事务能得到同样处理,从而达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行为结果可期、法治之下秩序井然,所以这些看起来不近乎人情的要求和做法,实际却是法治通过追寻真善美、捍卫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方式实现自由、秩序和正义价值的最佳途径。所以法首先不是排斥人情、人性的,恰恰相反,它应当尊重人性中良善和积极的一面,正视人类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之情,而法治也应当成为更好地服务于人、更好地造福于人的一种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的方式——将法与“严酷无情”相等同的做法,大概除了营造出一种虚幻的法的威严外,并无其他值得推崇的价值。

  在立法活动中,如果没有一种对人性关怀的基本情感,没有一个对社会生活深入体察、感同身受的亲历感,那么所制定的法,一定会脱离现实,引发价值错乱,一定是恶法。而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将法与情截然割裂开来的做法更是不利于实现刑罚预防目的——因为采取这样做法的人往往不能从法的根本追求出发、不能从人性的根源着手,不能耐心、细致、深入、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只是简单地比照各种规定、机械地适用法条和解释来办案定性、敷衍潦草地匆匆定案结案,其结果常常是使得被追诉人口服心不服,无法实现特殊预防效果。并且,对旁观者而言也不能起到教育警示的效果,甚至有时还会引发人们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对法治价值的疑惑,一般预防作用有限。

  立法者带着普遍的情感去制定法律,司法者则带着具体的感情去适用法律。立法者努力制定良法、善法,司法者努力让法律的良善以人们能够直观感知的方式走进现实生活,法律、司法、法治才能更有益于人民、更能得到人们的理解、支持和拥护。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