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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机制”有效惩防虚假诉讼
2018-04-13 15:16: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关喜坤 张立成

   近年来,黑龙江省富锦市检察院紧紧围绕检察监督主业,强化生效裁判监督,不断加大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力度,保护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诚信的诉讼环境,维护司法公正。2017年5月,查处了首批虚假诉讼案件,并以该批案件的办理为契机,确立了依职权调查核实机制、案外人参加诉讼机制、共同防范和打击机制等三项机制,有效打击和防范了虚假诉讼行为。

  一是认准案件事实,确立依职权调查核实机制。2017年5月,该院成功查办了两起涉及多起案件的虚假诉讼案件,经调查,这两起案件的当事人都是为了收回在合伙项目中的投资,与他人相互串通,分别虚构420万元人民币和170万元人民币巨额借款,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达成调解协议,骗取法院的调解书,损害了第三人利益。通过对该案的调查,又成功办理了4起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发现3件刑事案件线索,包括涉嫌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线索2件、涉嫌滥用职权职务犯罪案件线索1件。

  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过程中,办案人员认识到,仅凭审阅案卷难以发现虚假诉讼及司法行为违法问题,只有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调查核实权,对案件事实进行充分调查,才是有效开展民事诉讼监督的基础,并就此出台相关指导措施。针对虚假诉讼多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而法院又多以借据等书证作为认定借贷关系主要证据的特点,该院要求办案人员着重深入调查借款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借贷双方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在查清当事人是否虚构法律关系,是否伪造证据,综合判断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和内容的合理性的基础上,深入分析研判、准确认定是否属于虚假诉讼。要求办案人员在调查中综合采取各种措施,通过询问、查询、查阅案卷、委托鉴定等方式,使调取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为充分履行调查职能,该院对依职权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相关规范作了进一步细化,形成更具民事检察特点的调查核实工作机制,对调查的关键节点、流程、范围以及办案人员的分工协作、突发情况的处置等作出更加具体的规范。根据不同案件和案件进展的不同阶段,对调查思路、调查方式、调查策略、风险预测、风险评估、风险防控等适时进行调整,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应对,切实将证据调取到位,将事实查核清楚。

  二是关注各方利益,确立案外人参与诉讼机制。在涉及多起案件的虚假诉讼案件中,办案人员发现,由于案件当事人众多,案情错综复杂,调查工作往往进展困难,为使调查工作继续深入进行下去,该院要求办案人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就案件适合公开的范围,主动向案外人通报情况,并积极引导他们参与案件的查处,听取他们对办案工作的意见,极大地调动了案外人参与查处虚假诉讼的热情。通过案外人提供的信息,办案人员得以获得相关线索,为查清案件事实提供了有力帮助。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时刻关注维护各方合法权利,因此,在案件办理中,一旦发现国有企业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在诉讼中作出明显不合理的承认和让步,有可能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导致国有资产或公共财产流失的,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以监督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

  三是巩固办案成果,确立共同打击和防范机制。要实现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有效打击和防范,就必须建立联动协作机制,相关单位要信息共享,分工负责,动态协作,才能形成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合力。为此,该院主动与当地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沟通,就虚假诉讼案件的特点、成因、查处等情况及时与之沟通交流,制定防范对策,实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并研究制定多部门参与的防范、打击虚假民事诉讼的制度,以实现共同研讨虚假诉讼的查处、移送和处理问题,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除此之外,该院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及时研究分析新情况和新问题,适时调整工作思路和防控对策,不断完善和改进相关机制和制度,推动工作深入开展。在不断扩大协作的范围和领域的同时,充分发挥协作和联动机制的功能效用,借助多种外力共同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一方面加强与律师和法律服务人员的沟通,了解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和危害后果,规范民事诉讼代理行为,对于协助当事人制造虚假诉讼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建议吊销其执业证书和营业执照;另一方面,对查处虚假诉讼案件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随时向上级院报告,便于上级院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切实掌握虚假诉讼案件动态,为打击和防范虚假诉讼提供决策参考。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