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以来,连云港市6个基层检察院共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91人,其中公安侦查环节59人,检察环节16人,法院审理环节16人;同期连云港市基层院审查逮捕后被告人适用轻刑80人,适用缓刑108人,判无罪4人,合计192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数尚有较大提升空间,应引起足够重视。
一、当前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门认识不一。由于受传统“够罪即捕”“一捕到底”“不判不放”等理念影响,部分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奉行“羁押是常态,不捕是例外”的工作思维。执检部门经审查后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公安侦查环节,而实践中有的公安部门变更强制措施需征求侦监部门意见;公诉部门担心在审查起诉环境改变强制措施以后,传人不到案,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法院则认为在公安、检察环节均未变更强制措施,审判环节也不便变更。
二是监督力度不够。执检部门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中,仅有建议权,被建议单位是否采纳建议,具有不确定性。此外,变更强制措施需要办理相关法律手续,需要公安办案部门和看守所的配合,要花费相应的时间和精力,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三是监督能力不足。由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不参与追诉犯罪的具体过程,虽然对羁押在监管场所的在押人员表现情况较为熟悉,但对犯罪情节、罪行轻重、证据收集、社会影响等不一定全面把握,如要对某个案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还要向侦查监督或审查起诉等部门的办案人员调查了解,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这些工作均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新增多项业务,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工作人员并未相应增加,导致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开展受限。
二、提升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质效的途径
一是加强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协作配合。按照高检院统一要求,执检部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侦监、公诉、案管、技术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其中,侦监、公诉等部门对案件的整体把控、对被羁押人是否有现实危险性的判断等具有丰富的经验,有利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关工作的衔接。如我省苏州、无锡、南京等地均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重点放在公诉环节,公诉部门积极支持和配合执检部门办理羁押必要性案件,该做法促使上述地区2017年第三季度的羁押必要性案件量大幅提升。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工作。转变观念,树立起“凡是没有现实危险性的被监管人都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理念,只要没有妨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都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意识。同时实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统一领导、管理和协调。如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院侦监、执检部门由同一领导分管,通过加强与公安部门沟通协调,在案件办理中得到公安机关积极配合。1-10月份,播州区院逮捕人数与连云港市海州区院相近,但前者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42人,而海州区公、检、法三机关总办案数仅有12人。
三是强化制度约束。认真落实《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确保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规定》指出的四种情形时,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加强与法院、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及时通报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开展和执行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就加强协作工作配合、保障被羁押人合法权益、提升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建议落实等达成共识,形成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