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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域非法捕捞案件存在三大难题亟待解决
2018-03-02 09:06:00  来源:  作者:李洁

   近日,江苏省渔政部门在连云港海域111/3渔区查获4对共8条非法捕捞渔船,因涉案非法捕捞渔获物数量为江苏省近10年来最大,国家海警局挂牌601案件督办。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中及时进行研究分析,发现江苏海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办理存在三大困境亟待解决。

  一、”601非法捕捞案件”主要特点 

  1.涉案人数多涉及数额大。601案件现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达38人,现场渔获物净重达146900.95公斤。经江苏海警对上游负责组织渔船出海的荣成伟伯渔业有限公司(地址山东威海荣成,负责人目前已批捕)和下游负责收购渔获物的刘某(男,39岁,江苏连云港新浦区人)等人进行进一步侦查,该案目前涉及的人数达61(逮捕12人,取保候审49人),涉及的非法捕捞渔获物数额600余万公斤,涉及的收购渔获物案值达2000余万元。 

  2.有预谋有组织共同犯罪。该案上游有某渔业公司负责财物监管、沟通联络、物资补给、渔获处置、工资发放并决定出海捕捞时间和作业海域,有组织的在禁渔期出海犯罪,下游有刘某等人开船循至海域收购非法捕捞所得,是有预谋有组织的共同犯罪。601案件中的四艘船只在抓获前一直在海上从事非法捕捞作业,也正是依靠上下游犯罪之间的密切配合。 

  3.现场难以固定和取证。首先,非法捕捞船只卸载GPS定位系统,涂盖船号,进行流动性犯罪,犯罪踪迹难以复原。海上缺乏路上交通管制、围追堵截、设卡盘问等措施,此类现场证据只能依靠当事人口供进行证明。其次,非法捕捞渔获物数额大、易变质,难以保存需要及时变卖各种鱼类数额情况只能通过取样分析进行论证。 

  4.对海洋生态损害严重。601案件采用的双拖网作业方式是目前危害最大的一种非法捕捞方式,直接从海洋底层进行捕捞,对海底的生物栖息地造成破坏。本案中的双拖网网眼为10mm(属于绝户网),远小于农业部规定的东海网囊最小尺寸为54mm的规定,可将2-3mm的小鱼也一网打尽。而5月份是连云港海域大量产卵群体洄溯产卵的季节,对海洋幼鱼等渔业资源造成了毁灭性的破坏。 

  二、江苏省内海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目前存在三大困境 

  1.当前的司法管辖模式不利于海上刑事案件的办理。当前,江苏省内的海上刑事侦查机关是江苏海警局,其分支机构执法范围是根据执法海域划分,而非根据行政区域划分,导致海警执法具有跨行政区划、执法范围广的特点。按照管辖规定,江苏海警所办案件审查逮捕统一由所在地太仓市检察院管辖,而法院对于环境资源类的案件则实行集中管辖,导致审查逮捕检察机关与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不同,严重影响案件办理。 

  2.当前海域非法捕捞存在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一方面现行刑罚滞后,不利于打击犯罪。根据1997年《刑法》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从1997年到现在,随着海洋捕捞能力增强,海洋生态破坏程度加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与当前的海域非法捕捞现状不相适应。另一方面该罪与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不相适应。对于事先参与预谋的收鲜船(指在渔场收集、运输新鲜渔获物的专用船)帮助运输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罪共犯,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而对于事先没有参与预谋,明知属于非法捕捞所得而参与运输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在3年以上7年以下量刑。这就造成无预谋的帮助运输行为量刑标准高于有预谋的参与非法捕捞犯罪标准的情形,违背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部分主要证据的认定存在司法鉴定难的问题。首先,关于非法捕捞渔获物重量和价值的认定问题。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后,会立即采用冷冻处理以便保存,而当前尚无关于非法捕捞渔获物数量鉴定的标准,对于远超过入罪标准的渔获物数量,司法实践中不容易产生争议;但是对于刚达到入罪标准的案件,极易就非法捕捞渔获物重量的认定产生争议。涉嫌犯罪的非法捕捞渔获物多是在禁渔期或者禁渔区捕获,而相应捕捞到的鱼,委托物价部门进行鉴定时,物价部门以此类渔获物没有参照价格为由,无法提供鉴定结论,影响了司法办案。第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禁用工具和方法的鉴定标准问题。关于禁用工具的规定由行政法规进行具体规定。但运用行政法规对禁用工具作为入罪标准鉴定时,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仅有关于非法捕捞使用工具的客观描述,对于是否是禁用工具却没有准确定义,此类鉴定报告缺乏在司法实践中的证据效力和证明作用。第三,造成海域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鉴定标准问题。目前关于海洋生态损害鉴定的标准规定散见于我国环保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的技术标准和导则,没有专门明确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术语、鉴定评估程序、评估内容范围以及评估工作原则等。司法实践中,对于造成海域生态环境破坏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破坏的鉴定标准和机构尚未确定,且从裁判文书网上,尚未查询到一例适用这一规定作为入罪标准的案件。 

  三、对策建议 

  1.在禁渔期禁渔区增强海上犯罪防控。加强禁渔期船舶管理,掌握休渔期船只和渔民动向,对拆除GPS的船只、长期无音讯的渔民及时跟踪调查。强化对非法捕捞重点区域的布控和经营,在获取非法捕捞预警信息后快速反应。 

  2.对海域刑事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综合考虑苏南、苏中、苏北各县区院办理环境类刑事案件的能力和地理位置,指定三到四个基层院集中管理海域刑事案件,提高案件办理便捷性和效率。 

  3.提高海域非法捕捞案件的量刑标准。结合当前海域非法捕捞案件团伙作案涉案人数多、涉及数额大而量刑过低的现状,联合海警部门进一步调研,建议加大对非法捕捞案件主犯的打击力度,提高非法捕捞罪的法定刑,并做到与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量刑相适应。 

  4.建立统一非法捕捞案件的鉴定标准。明确具有海域刑事案件鉴定权的鉴定机构,明确禁用工具、禁用方法的鉴定标准,参照美国和欧盟在其环境损害评估(自然资源损害评估)技术导则中关于环境损害或自然资源损害的类型及判定标准,制定海洋严重损害评估技术准则。 

  5.建立海洋生态损害科学计算模型。联合海洋渔业专家、生物学专家等制定科学的可以量化的模型,例如成型的生态模型预测非法捕捞渔获物长势来计算价格,利用上下游食物链的改变计算非法捕捞对生态造成的影响等,在论证海洋生态破坏的同时为提起海洋公益诉讼做准备。 

  (作者单位:灌南县检察院)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