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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刑法的根基
2017-12-28 09:20: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王水明

   人类社会为何要有刑法或刑罚?对此问题,众多法学家作了诸多探讨。日本著名的刑法学家、教育家西原春夫在其著作《刑法的根基与哲学(增补版)》中深入探索了刑法背后的、促使制定刑法的原动力及要素,并以此寻找到了刑法存在的根基,为我们打开了一扇探求刑法哲学观的大门。

  为找到刑法的基础要素,西原春夫采用纬线和经线两种分析体系。纬线是刑法制定的基础原动力和其他原动力。这主要包括:第一,权力机关的刑法制定权。第二,从探求自然法的内容出发,指出其实质是国家对刑罚法规制定必要性的追求。西原春夫认为,国家之所以感到有必要制定刑罚法规,是因为出现了需要刑法和刑罚这样机能的事态,比如杀人行为侵害了国民的生命利益,因此,国家就有必要规定杀人罪以及制定刑罚。刑法制定的其他原动力,即属于偏离本来方向的刑法制定的原动力,西原春夫称之为病理现象。经线是刑法背后的众多要素。包括:经济,基于法、政治、经济之上的人的欲求,导致不良行为的人的欲求。从书中论述,我们可以看到西原春夫心目中的“刑法的根基”,那就是:国家在制定刑法时,作为其直接的基础是:“当国民对不良行为的状况以及为此而制定刑法的意义普遍有了正确的认识时所抱有的欲求”;如果用一句话来说,可以归纳成“国民的欲求”这个概念;可以说刑法就是作为自主规范由国民的代表者制定的,因而没有国民的这种欲求,它就不应当产生。

  笔者以为,对于“国民欲求”这一概念,一方面对我国刑事法治具有积极的指引作用,比如为顺应国民的欲求,体现刑法的谦抑性,我国刑法应当将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直接排除在犯罪圈之外,而不是以但书的方式来排除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但是,即便在这样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存在超过了限度,为此,以国民的欲求为判断标准,应将此必要限度的标准改为:在所造成的损害不超过所避免的损害的前提下,足以排除危险所必需的限度为妥。另一方面,由于“国民的欲求”这一概念具有一定的道德伦理性、蕴含着一定程度的个人法益保护性、体现着一种价值判断,因此,其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在判断时存在标准不一、难以把握等问题,如要充分发挥其作为刑法根基的作用,则必须将这一概念以客观化,载以明确的判断标准,如此方可实现其应有目的。

  (作者单位:青海省大通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