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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自己的树还要国家许可?
2019-09-17 16:43:00  来源: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我原先对滥伐林木罪了解不多,也没想到检察官和法官们如此‘随性’跑来现场开庭,整个庭审过程我听得非常仔细,场地‘随意’但法庭庄严丝毫不减,可以说以案释法效果相当显著,今天户外风很大,现场不少村民几乎是皱着眉保持一个姿势听完整场的,我相信他们对滥伐林木罪有了更清晰的认识。”2018年 8月23日上午,何某某滥伐林木案件开庭审理,这是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检察院环境资源巡回检察部成立以来的第一起滥伐林木案件,检察官和法官把庭审现场搬到了案发地——灌南县田楼镇某村河堆南侧,庭审过程同步网络直播,并邀请2名人大代表、1名政协委员和1名人民监督员全程监督,在现场,连云港市人大代表张晓婷有感而发。

  2017年12月,被告人何某某明知自己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仍将从陈某处购买的,位于灌南县田楼镇某村陈某家中的165株杨树予以砍伐并卖予他人,材积达30.4162立方米,导致当地河堤两岸生态功能下降,导致水源涵养、保土保肥、净化大气、防风固沙的生态功能受损,其行为依法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在审查起诉阶段,秉承刑事处罚与生态修复相结合的司法理念,灌南县检察院同步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期间,何某某曾翻供,称自己已经在砍伐地补植了杨树苗木,应当减轻罪责。为此,该院环境资源办案组启动一名员额检察官、一名检察官助理加一名法警的“1+1+X”公益调查机制,前往现场复核证据。初到案发地,砍伐现场确已补植了部分苗木。

  “那些树都是我种上的,何某某边儿都没沾!”面对检察官的询问,原土地使用权人陈某及其妻子反映。经调查核实,何某某为减轻自己罪责向法官做了虚假陈述。2018年6月21日,灌南县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何某某以滥伐林木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何某某补植800株杨树苗木,或缴纳相应生态修复费用。

  “砍自己的树不办许可证竟然还要蹲大狱……”23日早上,听说何某某案件现场开庭,村民们早早等在河堆周围。

  “许多村民只知道砍树要办许可证,却不知道未经许可伐树可能会触犯刑法,我们在案发地开庭,是要让被告人对自己造成的生态损害有更直观的深刻认识,也借此机会以案释法,”承办检察官王瑞涛觉得,再多的空洞说教抵不过身边一个鲜活的例子。

  在河堆上,庭审活动准时开始。灌南县检察院王瑞涛、李强、王士超等3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灌南县法院武向阳、蒯舒、刘胜男等3名审判人员组成的合议庭及刘军、郭志霞、尹运平等4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依法申请该案生态评估专家——灌南县林业局高级工程师胡飞——出庭,对生态修复方案进行专业解说。“被告人砍伐林木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由我们进行专业评估和测算,可能不少人会有疑问,这165株杨树的损失竟然要用800株杨树苗木来补偿,检察机关申请由我出庭说明,既是庭审举证的有力支撑,也让现场围观的村民对滥伐行为造成的损害有一个既专业又具体的认识,对于普法工作和生态保护我也尽到了一份绵薄之力。”胡飞说。

  审现场,灌南县法院当庭宣判,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半,并处罚金一万元。“我自愿认罪,以前砍树从没多想过生态损害,是检察官法官一次次找我谈话和普法才让我意识到问题严重了,我愿意尽全力修复生态。”法槌落下,最初对砍树行为不以为意的何某某诚心悔过。

  庭审结束后,灌南县检察院现场发放自行整理制作的图文彩页——《公益诉讼宣传手册之滥发林木罪》,向村民普及林木保护系列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引导村民主动了解和学习领域内刑事犯罪及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

  “这场庭审活动给我的最大感受是接地气,形式上很有代入感,让更多村民有机会现场旁听和学习,也让我们近距离了解和接触检法工作,有血有肉有温度。”连云港市人民监督员晏艳评价到。

  “群众利益损害无小案,我们打击环境资源领域犯罪,在专注提升专业化能力的同时,把生态环境修复作为最终目标,真正肩负起‘公共利益的代表’这一角色应有的担当。”灌南县检察院检察长张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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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