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6日,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在审查一起贩卖毒品案中,发挥审判监督职责,发现并监督纠正一起因司法机关疏于核实身份,导致刑事案件被告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认罪服刑案件。该案系连云港市检察机关首例向外省审判机关发出纠正违法,并获得启动再审决定的案件,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律监督职能。
2019年1月4日,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向赣榆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卷材料时发现,陈某甲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讯问笔录中有一次提到,曾于2017年3月在河南省周口市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后冒用自己哥哥陈某乙的身份信息被定罪服刑。承办检察官在之后的提审中,详细询问了陈某甲在河南犯危险驾驶罪的经过。在调取相关资料仔细比对后确认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关于醉驾经过的供述是真实的。经调查核实,陈某甲于2017年3月在河南省周口市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因其知道自己因贩卖毒品罪被赣榆区公安机关上网追逃,遂谎称自己为陈某乙,并提供了相关的身份证号码,因陈某乙与陈某甲系亲兄弟,二人长相较为相似,当地警方调取相关信息后,没有进一步核实陈某甲的真实身份,导致陈某甲冒用陈某乙的身份完成了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针对上述问题,赣榆区检察院决定向河南省周口市某区人民法院发出审判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将调取的相关资料一并寄送。该院在对案件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后,于2019年4月24日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并将再审决定书邮寄本院。
检察官说法: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起危险驾驶案件中判决的被告人身份信息错误,一般人认为对案件的影响不大,因为犯罪的人没有弄错,在看守所服刑的也是该名被告人,对被其冒用身份信息人员没有什么实际影响。但从司法工作人员的角度来看,问题确是严重的,一方面陈某甲通过该身份将自己前科情况隐瞒,导致法院判决低于正常刑期;另一方面直接导致没有实施该犯罪行为的陈某乙留下了犯罪记录,并且将因此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能再申领的后果。并且会对陈某乙以后的生活、工作,诸如:申请房贷、出国劳务等产生诸多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