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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镜
【典型案例】薛某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019-09-17 15:37:00  来源: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正在行驶的公交车 殴打司机 公共安全

  【基本案情】

  被告人:薛某镜,男。

  2017年12月3日下午13时30分,薛某镜酒后至连云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市桥公交站搭乘刘某前驾驶的公交车,上车后薛某镜即因投币找零问题无故辱骂、殴打公交车驾驶员刘某前,致使刘某前短暂失去对该公交车的控制,造成该公交车与前方另一公交车追尾,两公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两辆公交车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5213元。

  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于2018 年 1月23日以薛某镜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同日依法对薛某镜进行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8年 1月29日,薛某镜主动到洪门派出所投案自首,并赔偿该公交公司和刘某前的损失,取得该公交公司和刘某前的谅解。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于2018年1月29日对薛某镜取保候审,并于

  2018年11月8日

  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海州区院审查起诉。2018年11月19海州区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决定逮捕薛某镜,并于2018年11月26日,以薛某镜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海州区人民法院起诉。2018年12月26日,海州区人民法院以薛某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要旨】

  殴打正行驶中的公交车司机,极有可能会造成公交车失控,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该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指控与证明犯罪】

  公安机关审查起诉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检察机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法院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薛某镜因投币找零问题,随意辱骂、殴打正在公共道路上驾驶公交车的司机,该行为有可能使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失控,进而危及到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行为人实施了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从性质上讲,被告人薛某镜的行为客观上具有导致多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可能性;从程度上讲,被告人薛某镜的行为也具备导致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或者死亡结果的直接性、迅速蔓延性和高度盖然性。薛某镜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认识到殴打公家车司机的行为所蕴含的危险性,仍采取放任的态度。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薛某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事实。

  【指导意义】

  近年来,殴打行驶中的公交车司机、抢夺方向盘的行为时有发生,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2018年10月28日的重庆坠江事件,乘客因坐过了站就对公交车司机大打出手,导致公交车失控坠入江中,15个鲜活的生命瞬间消逝。所以对于殴打公交车司机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制裁,否则不足以阻止犯罪发生和教育社会。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要求,对那些抢夺方向盘、殴打、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行为,即使未发生严重后果,均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得适用缓刑。本案改变定性并得到法院认可获得有罪判决,也是贯彻落实该意见,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的应有之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