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我院提起公诉的郭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一审获判有期徒刑8年。
被告人郭某某(男,江苏省东海县人,49岁)驾驶电动三轮车,分别于2018年6月10日、6月11日和7月4日, 将石榴街道的石安河大桥北侧五百米路西、石榴街道转盘路北农贸市场西南角等4处电线杆上的光缆剪断,及海陵实验中学南侧红绿灯西南角附近、东城新苑小区西侧绿化带附近等7处地下井内的光缆剪断,严重影响了公共通讯安全。造成被破坏附近区域网络中断数十小时,影响了万余户的固定电话、宽带、网络电视等。另造成公安卡口13处、天眼213处、公安四级网及青湖、黄川、石梁河、南辰4个派出所专线中断,石榴邮政专线、新县医院专线、石榴电子政务网、石榴所有网吧网络中断。还造成大额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该案于2019年8月26日一审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八年。
东海县检察院核查了全部案件资料并提审犯罪嫌疑人,同时重点开展了对被告人开展了法治教育。被告人说:“我就是想把光缆线子剪断,我也不要那光缆线子,我剪完就感觉心里舒服,不剪就感觉心里不好受”。检察机关在讯问时对被告人进行了训诫,他自以为很轻的行为,钳子“轻轻一剪”,故意毁坏正在使用中的电信设施,实则严重危害公共安全。